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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摘錄
第11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
賦予的職權,並根據
第3/2001號法律
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二零零五年立法會選舉各候選名單的競選活動開支的上限為$4,320,357.28(澳門幣肆佰參拾貳萬零參佰伍拾柒圓貳角捌分)。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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