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選舉
簡介

選舉日期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八屆立法會選舉投票日為2025年9月14日(星期日)。

 

經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人數

經間接選舉產生12名議員(工商、金融界選舉組別產生4名議員;勞工界選舉組別產生2名議員;專業界選舉組別產生3名議員;社會服務及教育界選舉組別產生1名議員;文化及體育界選舉組別產生2名議員)。

 

提名資格

只有提名委員會有權組織和提出候選名單,提名委員會須最少由該選舉組別被登載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組成,如以該百分率計算所得數字並非整數,則以上一個較小的整數為準。例如,根據2025年1月份公開展示的法人選民登記冊,被登載於登記冊內工商、金融界的有效法人數目為108個,因此,組成提名委員會所需法人的最少數目為21個。

 

被選資格

年滿18周歲且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自然人,如已按照《選民登記法》作登記,並被登錄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且並非被法院宣判為禁治產人的人士、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士或被認為明顯精神錯亂的人士,均具有被選資格。

 

投票資格

已在身份證明局登記、獲確認屬於相關界別至少滿4年且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滿7年的法人,如已按照《選民登記法》作登記,並被登錄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內代表相關界別,則推定在間接選舉中具有投票資格。

每個具投票資格的法人享有最多22票投票權,由在訂定選舉日期之日在職的法人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中選出的最多22名具有投票資格的投票人行使。

 

無被選資格

  • 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在職的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
  • 任何宗教或信仰的司祭;
  • 無投票資格者;
  • 任何外國議會或立法議會的成員,尤其聯邦級、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議會或立法議會的成員;
  • 任何外國政府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尤其聯邦級、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政府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 拒絕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或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

無被選資格者接受提名參選,處最高3年徒刑。

 

選舉方式及標準

  • 議員是按比例代表制,以多候選人名單方式選出,每一選民只能對候選名單投出獨一票,換言之,選票是投給候選名單,而並非投給名單內某位候選人。
  • 得票數目轉換為議席的方法是把每張候選名單的得票數按名單內候選人的排名次序除以1、2、4、8及續後以一倍遞增之數,以此方法先為各張候選名單的候選人計算出一個決定其能否取得議席的商數,繼而將各個商數由大至小排列,按大者先得原則進行議席配給,一個商數獲配給一個議席,直至全部議席配給完盡為止。
  • 為最後一個議席進行配給時,如果遇上商數相同的情況,該議席配給予尚未取得議席的有關名單;如果各張名單均已取得議席,該議席配給予得票較多的有關名單;又如果各有關名單的得票數也相同,則以抽籤方式決定。

例如A候選名單得5,000票,B候選名單得4,000票,C候選名單得1,500票,各候選人得票計算如下:

 
  A候選名單 B候選名單 C候選名單
第1候選人得票 5,000 4,000 1,500
第2候選人得票 2,500 2,000 750
第3候選人得票 1,250 1,000 375
第4候選人得票 625 500 187.5
 

如有4個議席,按得票數目排序,依序由A候選名單第1候選人、B候選名單第1候選人、A候選名單第2候選人及B候選名單第2候選人當選,而C候選名單並無候選人得票數目在前4位內,故C候選名單沒有候選人當選。

重要資訊

按照《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在間接選舉中只有提名委員會有權提出候選名單。有意組織提名委員會人士可於本年3月6日起取得《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提出合法存在證明的申請,並須於6月6日或之前,將表格送交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選管會”),以確認其合法存在。

提名委員會須最少由該選舉組別被登載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組成,如以該百分率計算所得數字並非整數,則以上一個較小的整數為準。

經確認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後,才可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

而按照《立法會選舉法》,提交候選名單時須以銀行轉帳、本票或保付支票存放25,000澳門元保證金,而每一候選人須簽署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書。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的最後期限為6月26日。

如間接選舉的候選名單所獲票數少於相關選舉組別所獲分配投票權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保證金不予退還。

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須對於自選舉日期公佈日起至提交選舉帳目日期間的所有收支項目編製詳細的帳目,其內準確列明收入及捐獻來源,以及支出用途並附具相關單據或證明。

各候選名單在2025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定為澳門元3,549,622元。任何候選名單的競選活動實際開支超過規定的開支限額,候選人及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即屬實施可處以徒刑或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選舉主要流程
事項 日期
組成提名委員會 最遲 6月6日
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 最遲 6月26日
法人選民指定投票人 最遲 7月7日
確定候選名單在選票上的排序 無異議的情況:7月19日
競選活動 8月30日 至 9月12日
投票 9月14日
公佈選舉結果 9月29日
向選管會提交選舉帳目 最遲 12月15日
提名委員會

1.組成提名委員會

只有提名委員會有權組織和提出候選名單。提名委員會須最少由該選舉組別被登載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組成,如以該百分率計算所得數字並非整數,則以上一個較小的整數為準。

根據2025年1月份公開展示的法人選民登記冊,被登載於登記冊內各界別的有效法人數目分別為工商、金融界108、勞工界68、專業界63、社會服務界140、教育界22、文化界135及體育界247。

相對應選舉組別的法人數目及組成提名委員會所需法人的最少數目如下:

 
選舉組別 被登載於登記冊內的法人數目 組成提名委員會所需法人的最少數目
工商、金融界 108 21
勞工界 68 13
專業界 63 12
社會服務及教育界 162 32
文化及體育界 382 76
 

2.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證明的申請

在有關選舉組別範圍內,只有被登載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透過其領導機關以適當方法指定的代表,方可代表所屬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及指定有關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的文件上簽署。而每一法人只可簽署成為一個提名委員會的成員,重覆簽署《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CAEAL12號表格,則其簽署均屬無效。

因此,代表人應由領導機關會議決議指定,該決議須載入會議錄,而法人負責人應與指定的代表在《法人指定簽署〈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的代表的聲明書》CAEAL13號表格上共同簽署。

提名委員會的合法存在,取決於最遲至提交候選名單期限屆滿前第20日送交選管會的、經上述所指的法人代表簽署的《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CAEAL12號表格,表格內應列明選舉組別、提名委員會的中葡文名稱、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每一個法人的名稱、選民登記編號及其代表的姓名,並指定一名本身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代表作為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負責委員會的指導和紀律,並註明可保持聯繫的電話號碼。

選管會就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作出決定後,會發出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的證明。

 

3.提名委員會的中、葡文名稱、簡稱及標誌

提交《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2號表格的同時,應附同載有提名委員會黑白及彩色標誌電子檔的光碟或USB,電子檔尺寸不小於1000 pixels x 1000 pixels 及300dpi,檔案格式為JPEG。同時應提交標誌圖案(黑白和彩色)打印於A4尺寸白色紙的稿件,稿件必須清晰載明提名委員會的中、葡文名稱,並經由受託人簽名確認。

在競選活動期間,每一提名委員會必須使用其中、葡文名稱、簡稱及標誌。提名委員會的名稱不得使用專有名字或直接與任何宗教或信仰有關連的字句,而所使用的簡稱及標誌,則不應與任何其他已存在者相混淆,尤其是屬宗教或商業性質,或屬於其他組織和社團的簡稱及標誌。

 

4.提名委員會的解散

提名委員會在下列情況下由選管會宣告解散:不提交或所提交的候選名單不符合規範、所提出的候選名單退選、候選名單消滅或不制訂政綱;選管會完成帳目審核。

 

限期

最遲在提交候選名單期限屆滿之前第20日(2025年6月6日)向選管會提交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證明的申請。

 

所需文件

  • 《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2號表格;
  • 《法人指定簽署〈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的代表的聲明書》CAEAL13號表格;
  • 法人負責人及代表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如為已登記選民及同意選管會向身份證明局取得,可免提交);
  • 載有提名委員會黑白及彩色標誌電子檔的光碟或USB;
  • 黑白及彩色標誌的打印稿件。
所有表格必須清晰填寫,並在簽名位置按身份證式樣簽署。
 

常見問題

(1) 有意組織提名委員會的人士如何得知法人選民資料?
行政公職局於每年選民登記冊展示期結束後於選民登記網頁www.re.gov.mo公開法人選民清單,其內載有相關法人的名稱、會址、聯絡方式及其代表的姓名,供公眾查閱。

(2) 如何取得《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2號表格?
表格可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選舉事務接待櫃枱索取,亦可於立法會選舉網頁www.eal.gov.mo下載。

(3) 誰人可代表所屬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文件上簽署
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透過其領導機關以適當方法(會議決議)指定的代表,方可代表所屬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及指定有關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的文件上簽署。

(4) 代表人可否代表多個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文件上簽署?
可以,法律沒有限制,只要是經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透過其領導機關以適當方法(會議決議)指定的代表便可。

(5) 是否必須是法人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方可代表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文件上簽署?
法律沒有限制,只要是經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透過其領導機關以適當方法(會議決議)指定的代表便可。

(6) 是否必須是具有投票資格的自然人方可代表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文件上簽署?
法律雖然沒有限制,但為了對選舉表示尊重,還是指定具有投票資格的自然人為代表更為合適。

(7) 誰可以成為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
提名委員會指定一名本身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代表為該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

(8) 受託人可否指派一名人員輔助接收選管會的通知?
可以。於《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2號表格的第II部分填上相關人員的姓名及手提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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