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選舉
簡介

選舉日期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八屆立法會選舉投票日為2025年9月14日(星期日)。

 

經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人數

經間接選舉產生12名議員(工商、金融界選舉組別產生4名議員;勞工界選舉組別產生2名議員;專業界選舉組別產生3名議員;社會服務及教育界選舉組別產生1名議員;文化及體育界選舉組別產生2名議員)。

 

提名資格

只有提名委員會有權組織和提出候選名單,提名委員會須最少由該選舉組別被登載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組成,如以該百分率計算所得數字並非整數,則以上一個較小的整數為準。例如,根據2025年1月份公開展示的法人選民登記冊,被登載於登記冊內工商、金融界的有效法人數目為108個,因此,組成提名委員會所需法人的最少數目為21個。

 

被選資格

年滿18周歲且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自然人,如已按照《選民登記法》作登記,並被登錄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且並非被法院宣判為禁治產人的人士、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士或被認為明顯精神錯亂的人士,均具有被選資格。

 

投票資格

已在身份證明局登記、獲確認屬於相關界別至少滿4年且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滿7年的法人,如已按照《選民登記法》作登記,並被登錄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內代表相關界別,則推定在間接選舉中具有投票資格。

每個具投票資格的法人享有最多22票投票權,由在訂定選舉日期之日在職的法人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中選出的最多22名具有投票資格的投票人行使。

 

無被選資格

  • 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在職的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
  • 任何宗教或信仰的司祭;
  • 無投票資格者;
  • 任何外國議會或立法議會的成員,尤其聯邦級、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議會或立法議會的成員;
  • 任何外國政府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尤其聯邦級、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政府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 拒絕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或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

無被選資格者接受提名參選,處最高3年徒刑。

 

選舉方式及標準

  • 議員是按比例代表制,以多候選人名單方式選出,每一選民只能對候選名單投出獨一票,換言之,選票是投給候選名單,而並非投給名單內某位候選人。
  • 得票數目轉換為議席的方法是把每張候選名單的得票數按名單內候選人的排名次序除以1、2、4、8及續後以一倍遞增之數,以此方法先為各張候選名單的候選人計算出一個決定其能否取得議席的商數,繼而將各個商數由大至小排列,按大者先得原則進行議席配給,一個商數獲配給一個議席,直至全部議席配給完盡為止。
  • 為最後一個議席進行配給時,如果遇上商數相同的情況,該議席配給予尚未取得議席的有關名單;如果各張名單均已取得議席,該議席配給予得票較多的有關名單;又如果各有關名單的得票數也相同,則以抽籤方式決定。

例如A候選名單得5,000票,B候選名單得4,000票,C候選名單得1,500票,各候選人得票計算如下:

 
  A候選名單 B候選名單 C候選名單
第1候選人得票 5,000 4,000 1,500
第2候選人得票 2,500 2,000 750
第3候選人得票 1,250 1,000 375
第4候選人得票 625 500 187.5
 

如有4個議席,按得票數目排序,依序由A候選名單第1候選人、B候選名單第1候選人、A候選名單第2候選人及B候選名單第2候選人當選,而C候選名單並無候選人得票數目在前4位內,故C候選名單沒有候選人當選。

重要資訊

按照《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在間接選舉中只有提名委員會有權提出候選名單。有意組織提名委員會人士可於本年3月6日起取得《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提出合法存在證明的申請,並須於6月6日或之前,將表格送交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選管會”),以確認其合法存在。

提名委員會須最少由該選舉組別被登載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組成,如以該百分率計算所得數字並非整數,則以上一個較小的整數為準。

經確認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後,才可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

而按照《立法會選舉法》,提交候選名單時須以銀行轉帳、本票或保付支票存放澳門元25,000保證金,而每一候選人須簽署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書。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的最後期限為6月26日。

如間接選舉的候選名單所獲票數少於相關選舉組別所獲分配投票權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保證金不予退還。

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須對於自選舉日期公佈日起至提交選舉帳目日期間的所有收支項目編製詳細的帳目,其內準確列明收入及捐獻來源,以及支出用途並附具相關單據或證明。

各候選名單在2025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定為澳門元3,549,622元。任何候選名單的競選活動實際開支超過規定的開支限額,候選人及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即屬實施可處以徒刑或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選舉主要流程
事項 日期
組成提名委員會 最遲 6月6日
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 最遲 6月26日
法人選民指定投票人 最遲 7月7日
確定候選名單在選票上的排序 無異議的情況:7月19日
競選活動 8月30日 至 9月12日
投票 9月14日
公佈選舉結果 9月29日
向選管會提交選舉帳目 最遲 12月15日
提名委員會

1. 組成提名委員會

只有提名委員會有權組織和提出候選名單。提名委員會須最少由該選舉組別被登載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組成,如以該百分率計算所得數字並非整數,則以上一個較小的整數為準。

根據2025年1月份公開展示的法人選民登記冊,被登載於登記冊內各界別的有效法人數目分別為工商、金融界108、勞工界68、專業界63、社會服務界140、教育界22、文化界135及體育界247。

相對應選舉組別的法人數目及組成提名委員會所需法人的最少數目如下:

 
選舉組別 被登載於登記冊內的法人數目 組成提名委員會所需法人的最少數目
工商、金融界 108 21
勞工界 68 13
專業界 63 12
社會服務及教育界 162 32
文化及體育界 382 76
 

2. 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證明的申請

在有關選舉組別範圍內,只有被登載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透過其領導機關以適當方法指定的代表,方可代表所屬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及指定有關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的文件上簽署。而每一法人只可簽署成為一個提名委員會的成員,重覆簽署《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2號表格,則其簽署均屬無效。

因此,代表人應由領導機關會議決議指定,該決議須載入會議錄,而法人負責人應與指定的代表在《法人指定簽署〈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的代表的聲明書》CAEAL13號表格上共同簽署。

提名委員會的合法存在,取決於最遲至提交候選名單期限屆滿前第20日送交選管會的、經上述所指的法人代表簽署的《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2號表格,表格內應列明選舉組別、提名委員會的中葡文名稱、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每一個法人的名稱、選民登記編號及其代表的姓名,並指定一名本身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代表作為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負責委員會的指導和紀律,並註明可保持聯繫的電話號碼。

選管會就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作出決定後,會發出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的證明。

 

3. 提名委員會的中、葡文名稱、簡稱及標誌

提交《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2號表格的同時,應附同載有提名委員會黑白及彩色標誌電子檔的光碟或USB,電子檔尺寸不小於1000 pixels x 1000 pixels 及300dpi,檔案格式為JPEG。同時應提交標誌圖案(黑白和彩色)打印於A4尺寸白色紙的稿件,稿件必須清晰載明提名委員會的中、葡文名稱,並經由受託人簽名確認。

在競選活動期間,每一提名委員會必須使用其中、葡文名稱、簡稱及標誌。提名委員會的名稱不得使用專有名字或直接與任何宗教或信仰有關連的字句,而所使用的簡稱及標誌,則不應與任何其他已存在者相混淆,尤其是屬宗教或商業性質,或屬於其他組織和社團的簡稱及標誌。

 

4. 提名委員會的解散

提名委員會在下列情況下由選管會宣告解散:不提交或所提交的候選名單不符合規範、所提出的候選名單退選、候選名單消滅或不制訂政綱;選管會完成帳目審核。

 

限期

最遲在提交候選名單期限屆滿之前第20日(2025年6月6日)向選管會提交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證明的申請。

 

所需文件

所有表格必須清晰填寫,並在簽名位置按身份證式樣簽署。
 

常見問題

(1) 有意組織提名委員會的人士如何得知法人選民資料?
行政公職局於每年選民登記冊展示期結束後於選民登記網頁www.re.gov.mo公開法人選民清單,其內載有相關法人的名稱、會址、聯絡方式及其代表的姓名,供公眾查閱。

(2) 如何取得《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2號表格?
表格可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選舉事務接待櫃枱索取,亦可於立法會選舉網頁www.eal.gov.mo下載。

(3) 誰人可代表所屬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文件上簽署?
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透過其領導機關以適當方法(會議決議)指定的代表,方可代表所屬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及指定有關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的文件上簽署。

(4) 代表人可否代表多個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文件上簽署?
可以,法律沒有限制,只要是經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透過其領導機關以適當方法(會議決議)指定的代表便可。

(5) 是否必須是法人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方可代表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文件上簽署?
法律沒有限制,只要是經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透過其領導機關以適當方法(會議決議)指定的代表便可。

(6) 是否必須是具有投票資格的自然人方可代表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文件上簽署?
法律雖然沒有限制,但為了對選舉表示尊重,還是指定具有投票資格的自然人為代表更為合適。

(7) 誰可以成為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
提名委員會指定一名本身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代表為該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

(8) 受託人可否指派一名人員輔助接收選管會的通知?
可以。於《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2號表格的第II部分填上相關人員的姓名及澳門手提電話號碼。
 
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

1. 候選名單及政綱的提交

各個選舉組別的候選名單必須由提名委員會組織和提出。每張候選名單上,候選人的數目應相等於配給予所屬選舉組別的議席數目,即工商、金融界選舉組別4人;勞工界選舉組別2人;專業界選舉組別3人;社會服務及教育界選舉組別1人;文化及體育界選舉組別2人。

候選名單以遞交申請書方式提交,申請書須指出有關的選舉,並載有提名委員會的名稱、候選名單受託人的姓名及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已排列候選人次序的候選名單及各候選人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以及候選名單受託人的完整身份資料(《候選名單受託人的完整身份資料表》CAEAL21號表格)。

申請書還須附同候選人的完整身份資料(《候選人的完整身份資料表》CAEAL22號表格)、證明提交候選名單的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的文件、由每一候選人簽署的聲明書,真誠聲明其接受候選名單、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不處於任何無被選資格的情況(《候選人接受提名聲明書》CAEAL23a號表格及《候選人擁護及效忠聲明書》CAEAL23b號表格)、以銀行轉帳、本票或保付支票存放澳門元25,000元的證明文件(有關繳付款項資訊可參閱選管會於其辦公設施內張貼的告示或立法會選舉網頁www.eal.gov.mo)

完整身份資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職業、出生地、常居所、通訊地址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編號。

提交候選名單程序內要求的所有簽名,須經公證認定。

公證認定即認定筆跡,可經公證署或私人公證員辦理,或按照核准《公證法典》的第62/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簽名的公證認定可透過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秘書處接待人員出示簽署人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供核對簽名的方式,又或透過簽署人出示澳門居民身份證並在上述工作人員面前簽名或確認簽名的方式代替。

 

限期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最遲在選舉日前第80日(2025年6月26日)向選管會主席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

 

所需文件

所有表格必須清晰填寫,並在簽名位置按身份證式樣簽署。在表格中要求的相片必須為正面免冠彩色近照,應使用吋半或兩吋、白底近照,並提供照片的電子檔以確保將來公佈的照片效果較佳。

 

常見問題

(1)
今年新登記為選民的人士,可否參選?
如果市民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後才新登記為選民,由於其登記並沒有被登錄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故不具有被選資格,不能參選。
(2)
如何可知悉自己有否被登錄於本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
可以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 及具有選民登記功能的自助服務機 查詢。也可透過帶備本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親身前往行政公職局查詢。
(3)
去年已作提前登記並被登錄於本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人士,是否一定可以參選?
去年已作提前登記並被登錄於本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人士,必須年滿18周歲方可參選。
(4)
如何計算年滿18周歲?
“周歲”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例如在2007年6月25日出生,到2025年6月26日方年滿18周歲。
(5)
法人指定簽署《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的代表可否成為提名委員會所提候選名單的候選人?
可以,法人指定簽署《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的代表可成為提名委員會所提候選名單的候選人。
(6)
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可否成為該提名委員會所提候選名單的候選人?
可以,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可成為該提名委員會所提候選名單的候選人。
(7)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與候選名單受託人是否一定要是同一人?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與候選名單受託人可由不同人擔任。
 

2. 候選名單的接納

選管會有權決定:
  • 提交候選名單程序是否合規範性
  • 相關文件的真確性;
  • 候選人是否具被選資格;
  • 接納或不接納候選名單;
  • 候選人喪失資格。

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限屆滿後2日內,選管會將於其辦公設施內貼出一份候選名單總表,其內詳載各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的身份資料。

候選名單張貼後2日內,候選名單受託人可以對候選名單的提交過程的規範性或任何候選人的被選資格提出爭議。

選管會如發現存在程序上的不符合規範的情況或存在無被選資格的候選人,須最少提前2日通知候選名單的受託人,以便其在提交候選名單期限屆滿後12日內,糾正不符合規範的情況或更換無被選資格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亦可在同一期限內主動糾正不符合規範的情況或申請更換無被選資格的候選人。在同一期限內,候選名單受託人可以堅持候選名單提交過程並無違規及被要求更換的候選人具有被選資格,但不妨礙於再被選管會否決後,提出更換候選人。

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間屆滿後19日內,選管會須就卷宗是否符合規範、組成卷宗的文件的真確性、候選人的被選資格,以及接納或拒絕接納每一候選名單作出決定,如有需要時,在名單上作出受託人要求作出的更正或補充。

為適用上述的規定,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就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者向選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針對選管會基於有關意見書而作出候選人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在判斷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時,尤須考慮下列情況:

(一) 須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不組織或參與意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
(二) 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不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
(三) 不得勾結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反華組織、團體或個人滲透澳門特別行政區權力機關,不參與該等實體組織安排的培訓活動或不接受其提供的資助;
(四) 須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不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
(五) 須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權限,不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侮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立法、解釋或決定的行為;
(六) 不得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及安全的行為,不作出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七) 不為實施(一)項至(六)項所禁止的行為而以任何方式給予協助或提供便利,不對任何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以任何方式表示支持,又或不得因選舉目的而接受作出(一)至(七)項所指任一行為者提供的支持。

候選人在被提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提名不被接納。

於2021年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六條(八)項的規定曾被認定為無被選資格者,亦視為屬上一段所指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況。

 

限期

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間屆滿後19日(2025年7月15日)內,選管會就接納或拒絕接納每一候選名單作出決定。

 

3. 臨時名單

選管會在作出是否接納候選名單的決定後,須即時於其辦公設施內張貼告示予以公佈。

 

限期

2025年7月15日。

 

4. 確定名單

就提交候選名單作出的決定,候選名單受託人可於3日內向選管會提出異議,但選管會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意見書而作出候選人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除外。

如屬針對裁定任何候選人具有被選資格或接納任何候選名單的決定而提出的異議,選管會立即通知有關候選名單受託人,以便其願意時,在2日內作出答辯;如屬針對裁定任何候選人無被選資格或拒絕接納任何候選名單的決定而提出的異議,選管會立即通知其他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包括未被接納的候選名單的受託人,以便其願意時,在2日內作出答辯。

選管會在上述期限屆滿後2日內對異議作出決定。

如無提出異議或一經對提出的異議作出決定,選管會隨即在其辦公設施入口處張貼告示,公佈一份載有全部被接納的候選名單的總表,並在卷宗內作出註錄。如不服選管會就異議所作的決定,相關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可於有關張貼日後1日內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而提起上訴的申請書須載明上訴依據,並附上作為證據的一切資料,一併遞交予終審法院。

如上訴是針對裁定任何候選人具有被選資格或接納任何候選名單的決定,終審法院立即通知有關候選名單受託人,以便其願意時,在1日內作出答辯。如上訴是針對裁定任何候選人無被選資格或拒絕接納任何候選名單的決定,終審法院立即通知曾參與相關異議程序的人,以便其願意時,在1日內作出答辯。

終審法院在上述限期屆滿後5日內作出確定裁判,並立即將裁判通知選管會。

如無上訴或一經對提起的上訴作出裁判,選管會於1日內在其辦公設施入口處張貼告示,公佈一份載有候選人完整身份資料的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

 

限期

無異議情況:2025年7月18日。

無上訴情況:2025年7月25日。

有上訴情況:2025年7月31日。

 

5. 政綱概要

應候選名單的要求,選管會在競選活動期間將每一候選名單的政綱概要以適當方式公開。

在張貼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之日起計3日內,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應按選管會公佈的要求提交擬公開的政綱概要的內容。

 

限期

無異議情況:2025年7月19日至7月21日。

無上訴情況:2025年7月26日至7月28日。

有上訴情況:2025年8月1日至8月4日。

 

所需文件

 

6. 退選

任何候選名單均有權最遲於選舉日前第3日退選,但須由候選名單受託人通知選管會;任何候選人均有權最遲於選舉日前第3日退選,但須由本人通知選管會。

退選通知必須以聲明書作出,簽名須經公證認定。

 

限期

退選須最遲於2025年9月11日通知選管會。

 

所需文件

 

7. 喪失資格

在公佈載有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的告示後,及在選管會將選舉結果的官方圖表送交終審法院之前,經事實證明候選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處於任何無被選資格的情況,選管會應對喪失候選人資格作出緊急決定。

 

8. 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及其他參與者的權利

任何人士均有參選自由。

為保證所有參與選舉的人士有發表意見的自由,從而有利於選民在不受任何約束下明暸其意見及有利於選舉在完全自由下進行,法律規定,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和其他參與者享有以下的特別權利。

 

9. 豁免

不得將任何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拘留或拘禁,但如其犯罪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3年的徒刑且為現行犯,不在此限。

如對某一候選人提起刑事程序,且係透過控訴批示或等同批示開展該程序,則有關訴訟程序只可在選舉結果公佈後繼續進行,但按上一段規定而被拘留者則除外。

 

10. 免除擔任公共或私人職務

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有權獲免除擔任公共或私人職務,但該免除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超過60日,該期間由選舉日前1日向前推算。為此,候選名單受託人可向選管會申請資格證明書以證明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的身份。

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的任何權利或福利,包括薪酬或其他附加報酬,在免除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受到損害。

 

時期

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9月13日。

法人選民指定投票人

已在身份證明局登記、獲確認屬於相關界別至少滿4年且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滿7年的法人,如已按照《選民登記法》作登記,並被登錄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內代表相關界別,則推定在間接選舉中具有投票資格。

每個具投票資格的法人享有最多22票投票權,由在訂定選舉日期之日在職的法人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中,透過召開會議議決選出的最多22名具有投票資格的投票人行使。

為此,每個法人必須最遲在選舉日前70日通過其負責人向選管會提交一份《法人投票人名單登記表》CAEAL31號表格。

上述領導機關據位人的身份,須由身份證明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間接選舉的效力所發出的證明書予以證明。

每一投票人不得代表一個以上的法人(即使屬於不同界別)。法人應得到被指定的投票人同意,才可將其列入投票人名單,以免出現投票人在不知情下被列入超過一份的投票人名單的情況。因此,各投票人須簽署《投票人同意代表法人在間選行使投票權的聲明書》CAEAL32號表格,而簽署一份以上聲明書的人士,不可代表任何法人投票,且法人不得因此更換或替補投票人。選管會最遲至選舉日前第55日張貼有關名單,以便有關人士提起異議或上訴。

 

限期

最遲在選舉日前第70日(2025年7月7日)提交。

 

所需文件

 

常見問題

(1)
是否每一具投票資格的法人均享有22票投票權?
未必每一具投票資格的法人均享有22票投票權,倘某法人的章程所規定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的人數不足22人,例如:會員大會沒有設會長等任何職位,理事會設理事長及理事等5人,監事會設監事長及監事等3人,即按有關法人的章程所規定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的成員最多只有8人,換言之,有關法人享有最多8票投票權,而並非22票。
(2)
哪些人士可代表法人在間接選舉中投票?
每個具投票資格的法人享有最多22票投票權,由在訂定選舉日期之日,即2025年3月3日在職的法人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中選出的最多22名具有投票資格的投票人行使。
(3)
若某人為多於一個社團的領導或管理機構成員,是否表示他可在間接選舉中,代表不同法人行使投票權?
不可,因為每一投票人不得代表一個以上的法人(即使屬於不同界別),為此,法人應獲得被指定的投票人同意,才可將其列入投票人名單,以免出現投票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列入超過一份的投票人名單。
為此,各投票人須簽署《投票人同意代表法人在間選行使投票權的聲明書》CAEAL32號表格,簽署一份以上聲明書的人士,不可代表任何法人投票,相關法人亦不得因此更換或替補投票人。
(4)
每人只可投一次票,如果代表某個法人在間接選舉投票,在直接選舉中是否不可以投票?
即使代表某個法人在間接選舉投票,在直接選舉亦不會有影響,仍然可以投票。
確定候選名單在選票上的排序

在公佈載有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的告示後翌日,選管會將在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層演講廳內,在出席的候選人或受託人面前,為有關候選名單進行抽籤,以便定出候選名單在選票上的排列次序。

抽籤結果須立即張貼在公共行政大樓內。

分配予每個候選名單的序號將作為在選舉活動期間識別各個候選名單之用。


限期

無異議情況:2025年7月19日。

無上訴情況:2025年7月26日。

有上訴情況:2025年8月1日。

競選活動

競選活動於選舉日前第15日開始;並於選舉日前第2日午夜12時結束(2025年8月30日至9月12日)。

自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間屆滿日翌日起(2025年6月27日)至競選活動開始前(2025年8月29日)的期間,禁止以任何方式進行競選宣傳。

 

1. 競選宣傳

“競選宣傳”是指以任何方式舉行活動以發佈兼備下列要件的資訊:

  • 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
  • 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

上指的“公眾”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具有選舉資格的法人。

 

2. 競選宣傳活動通知

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應最遲於選舉日之前第18日,通過填寫《競選宣傳活動通知書》CAEAL75B號表格,以親臨或電子途徑,將由其本人、候選人或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計劃組織的競選宣傳活動的內容、舉行日期及地點通知選管會。

在指定的期間屆滿後,如活動有所變更,應最遲於活動舉行之前2日,或在不可抗力的情況,則在活動舉行前1日,將最新資訊通知選管會。

選管會在收到上述通知後,將儘快在立法會選舉的官方網頁上公佈有關活動。

 

限期

最遲2025年8月27日。

 

所需文件

 

常見問題

(1)
在競選活動期為選舉目的而進行的集會、聚會、示威或遊行,需要提前作出通知嗎?
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應把由其本人、候選人或提名委員會成員擬組織的競選宣傳活動的內容、舉行日期及地點通知選管會,但有關活動的通知義務已受《集會權及示威權》規範者除外。《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競選宣傳”是指以任何方式舉行活動以發佈兼備下列要件的資訊:
  • 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
  • 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
 

3. 法人舉辦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

在提交申報書期間屆滿之前的1年內,候選人曾為機關據位人的公司,候選人曾為機關據位人或曾擔任職務的社團及財團或即使屬不合規範設立者、無法律人格的社團及特別委員會,在選舉日前的第15日至選舉日期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舉辦任何旨在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尤其是提供餐飲、旅遊、娛樂、津貼及禮物等,應最遲於選舉日之前的第18日,通過填寫《法人舉辦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書》CAEAL75C號表格,以親臨或電子途徑通知選管會關於活動的內容及其舉行日期及地點。

僅在出現緊急及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方可在指定期間屆滿後申報舉行新活動或更改已申報的活動;並應最遲於活動舉辦日的2日前通知選管會並說明理由。

選管會在收到上述通知後,將儘快在立法會選舉的官方網頁上公佈有關活動。

 

限期

最遲2025年8月27日。

選舉日前的第15日至選舉日期間,即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

提交申報書期間屆滿之前的1年內,即2024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

 

所需文件

 

常見問題

(1)
是否所有在立法會選舉期間舉辦的福利活動都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在選舉之前的第15日至選舉日在澳門或外地舉辦的福利活動需要向選管會申報。因此只有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舉辦的福利活動才需要申報。
(2)
是否所有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的法人都有申報義務?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並不是所有法人都負有申報義務,只有符合下列情況的法人舉辦福利活動時,才須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 有候選人在2024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間曾擔任公司的機關據位人,例如董事、經理等;
  • 有候選人在2024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間曾擔任社團或財團的機關據位人或擔任領導職務,例如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等。
(3)
有候選人擔任榮譽會長的社團舉辦福利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如果有候選人在2024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間曾擔任社團榮譽性質的領導,例如榮譽會長,則該社團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便需要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4)
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包括哪些?非福利性質的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有關的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可以包括向成員提供免費或特惠的餐飲、旅遊,派發津貼、禮物,或者安排抽獎等包含福利因素的活動皆須申報。
法人舉辦研討會或茶話會等非福利性質的活動無需作出申報。
(5)
法人在境外舉辦的福利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如果有關的法人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不論這些福利活動是在澳門境內或境外舉辦,法人均須依法作出申報。
(6)
法人可否新增福利活動或變更已申報的福利活動?
在2025年8月27日法定申報期結束後,僅在出現緊急及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法人方可向選管會申報新增福利活動、取消已申報的福利活動,又或變更已申報福利活動的內容、日期及地點。另外,法人最遲需於舉辦活動前2日通知選管會有關的變更。
(7)
已申報的福利活動舉辦期間可否進行與選舉有關的宣傳?
已申報的福利活動必須是非競選性質的,即舉辦福利活動期間不能進行任何選舉宣傳,否則便有可能構成賄選罪。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向選管會申報舉辦福利活動並不豁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8)
法人未依法履行申報義務會承擔什麼後果?
如負有申報義務的法人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但未做申報,或者申報書所載的資料出現屬不可原諒的不真確申報,便有可能構成競選活動的輕微違反,有關的法人可被科處澳門元10,000元至100,000元的罰金。
(9)
哪些人可代表法人簽署《法人舉辦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書》?
申報書應由法人的機關據位人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例如舉辦福利活動社團的會長、理事長,或者舉辦福利活動公司的董事或經理等代表法人簽署。
(10)
如法人有多名機關據位人參選是否全部需要在申報表內填寫?
舉辦福利活動的法人應在申報書第II欄內填寫作為候選人的姓名,以及該候選人在法人內所擔任的職務。如有多於一名候選人在該法人內擔任機關據位人或其他領導職務,只須載明任一候選人的資料便可。
(11)
舉辦同一活動時有多種福利內容應如何申報?
法人在申報時,倘某一活動包含派發不同內容的福利,例如在舉辦慶典晚宴的過程中派發奬學金,出席者獲贈禮物,則應勾選所有選項。如擬舉辦的活動內容與表格所預設的選項不符,例如晚宴中包含抽獎環節,則須勾選“其他”,並填報有關活動的內容。
(12)
舉辦派發津貼和禮物的活動時應如何申報?
法人申報派發津貼的活動時,應填報津貼的名義(例如敬老金、奬學金)、種類(例如現金、禮券)和金額;申報派發禮物的活動時,應填報派發禮物的名義(例如敬老福包、優異生獎品)、禮物的種類(例如西餅、文具)及有關禮物的估算價值。
(13)
法人申報的資料如出現變化應如何處理?
擬舉辦派發福利活動的法人在申報有關活動時,須按照活動的計劃如實申報。在舉辦活動前如預見活動的時間、地點、規模、內容等出現較大的變更甚至取消活動,應透過填寫申報表的方式最遲於舉辦活動前2日通知選管會。

4. 候選人參加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

任何候選人如於選舉日之前的第15日至選舉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參加由上點所指法人舉辦的旨在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應最遲於選舉日之前的第18日,通過填寫《候選人參加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書》CAEAL75D號表格,以親臨或電子途徑向選管會申報,關於活動的內容及其舉行日期及地點。

僅在出現緊急及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方可在指定期間屆滿後申報參加新活動或更改已申報的活動;並應最遲於活動舉辦日的2日前通知選管會並說明理由。

選管會在收到上述通知後,將儘快在立法會選舉的官方網頁上公佈相關候選人參加的活動。

 

限期

最遲2025年8月27日。

選舉日前的第15日至選舉日期間,即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

提交申報書期間屆滿之前的1年內,即2024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

 

所需文件

 

常見問題

(1)
候選人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履行申報義務?
如果候選人在2024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間:
  • 曾擔任某公司的機關據位人,如董事、經理等;或
  • 曾擔任某社團或財團的機關據位人或領導職務,如會長、理事長,且候選人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參加上述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便須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2)
擔任社團榮譽會長的候選人參加該社團舉辦的福利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如果候選人在2024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間曾擔任社團榮譽性質的領導,例如榮譽會長,則候選人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參加該社團舉辦的福利活動便需要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3)
候選人可否新增或變更已申報參加的福利活動?
在2025年8月27日法定申報期結束後,僅在出現緊急及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候選人方可向選管會申報新增或取消擬參加的福利活動,又或變更已申報的內容。另外,候選人最遲需於活動舉辦前2日通知選管會有關的變更。
(4)
候選人未依法履行申報義務會承擔什麼後果?
如負有申報義務的候選人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參加福利活動但未做申報,或者申報書所載的資料出現屬不可原諒的不真確申報,便有可能構成競選活動的輕微違反,有關的候選人可被科處澳門元10,000元至100,000元的罰金。
(5)
候選人參加已申報的福利活動期間可否進行競選宣傳?
候選人在參加已申報的福利活動時,不能進行任何與競選有關的宣傳,不能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參加福利活動的人士傳遞支持其選舉的信息,否則便有可能構成賄選罪。
(6)
候選人申報的資料如出現變化應如何處理?
候選人在申報擬參加的福利活動時,須按照活動舉辦方提供的資料如實申報。如在活動舉辦前得知活動的時間、地點、規模、內容等出現較大的變更甚至活動取消,應透過填寫申報表的方式最遲於活動舉辦前2日通知選管會。
 

5. 通知及申報方式

透過親臨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選舉事務接待櫃枱或網上(https://www.eal.gov.mo)以一戶通或商社通帳戶登入填寫及提交。

在法定期限屆滿前,申報書亦可以透過選管會的傳真(89870075)或電郵(eal@elections.gov.mo)提交,但須在翌日提交經適當簽署的申報書正本作確認。

 

6. 集會及遊行自由

競選活動期內,集會及遊行自由是得到保障的。集會、聚會、示威及巡行或遊行均可在競選活動期內任何日期及時間舉行,而僅須遵守法律關於工作自由、通行自由、公共秩序及市民休息時間等方面的規定。

經選管會安排,候選人及其提名人可暫時使用建築物、公共場所、屬於公共實體和法人的場地、有條件舉行競選活動的表演場所或公眾易於到達的地方舉行競選活動。

集會或示威不得在凌晨2時至早上7時30分時段內舉行,但在以下地點舉行者,不在此限:

  • 封閉場地;
  • 表演場所;
  • 無住戶建築物;
  • 有住戶建築物但住戶為發起人或已作出書面同意。

選管會於2025年8月20日前會進行公開抽籤分配競選活動使用的公共地方及表演場所,以確保各候選名單在此方面具有平等機會。

 

7. 音響宣傳

音響宣傳無需行政當局的批准,但須通知選管會,且須遵守法律關於市民休息時間方面的規定,即不得在上午9時前及晚上11時後進行,但在以下地點舉行者不在此限:

  • 封閉場地;
  • 表演場所;
  • 無住戶建築物;
  • 有住戶建築物但住戶為發起人或已作出書面同意。

如各參選組別在競選宣傳期間使用音響,應適當控制音量,避免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

 

8. 音響宣傳車

每個候選名單受託人最多可申請使用八輛機動車輛為其候選名單進行音響宣傳。候選名單受託人須確保從安裝於機動車輛的無線電收音或聲響播放裝置發出的音量不得超過以下的標準:上午9時至晚上8時前,85dB(A),晚上8時至晚上11時,70dB(A)。

候選名單受託人須確保安裝於機動車輛的無線電收音或聲響播放裝置在用作進行音響宣傳前經由交通事務局及環境保護局檢定該等裝置的安全和最高音量度,並獲該兩局發出許可後方可使用。檢定安排見稍後公佈的“關於選舉活動音響宣傳車臨時改裝檢定及噪音檢定流程指引”。

 

限期

最遲2025年8月12日。

 

所需文件

 

常見問題

(1)
使用音響宣傳需要獲得批准嗎?
在競選活動期,對於音響宣傳有一例外安排,就是只要這個宣傳並非透過商業廣告的形式作出,便無需取得批准或行政准照。
法律禁止直接或間接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在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進行音響的競選宣傳。
法律不容許在早上9時前及晚上11時後進行音響宣傳,但作出該等宣傳的地點屬封閉場地、表演場所、無住戶的建築物,又或有住戶的建築物而其住戶為發起人或已作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此外,安裝於機動車輛的無線電收音或聲響播放裝置發出的音量須符合選管會所發出指引的規定。
受託人應將由其本人、候選人或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舉辦的音響宣傳活動內容、舉行日期及地點通知選管會。
(2)
候選人須對音響宣傳的超標噪音負責嗎?
法律規定,候選人及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對於由其推行的競選活動而直接產生的損害,須按一般法的規定負民事責任。
 

9. 圖文宣傳品的張貼

候選名單有張貼圖文宣傳品的自由,圖文宣傳品的張貼包括以公眾能清楚看見的方式設置的海報、候選人圖片、招牌、壁報、宣言、告示及任何其他競選宣傳工具。

在競選活動期間,僅可於以下地點張貼圖文宣傳品:

  • 選管會為此指定的預留位置(選管會於2025年8月27日前公佈);
  • 提名委員會所設立的競選總部和各競選分部;
  • 分層所有權樓宇的共同部分的空間,但宣傳內容必須從樓宇外無法看見且宣傳品的張貼須預先獲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議決許可;
  • 住宅或獨立單位內部,但必須經承租人或所有權人同意且宣傳內容必須從樓宇外無法看見;
  • 用作競選活動的音響宣傳車。
 

10. 廣播使用權

根據現行法例,候選人及其提名人有權免費使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電台和電視台作廣播。

電台及電視台須以公平方式對待各候選名單。

行政長官最遲在競選活動開始前第5日以批示訂定廣播時間。

選管會最遲在競選活動開始前第3日以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各候選名單的廣播時間。

禁止各候選名單共用或互換經抽籤分配的廣播時間,又或在獲分配使用的廣播時間內為其他候選名單作宣傳。

各候選名單可自行製作或利用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設備製作宣傳影片及宣傳聲帶供電視台及電台播放,播放次數及長度見稍後公佈行政長官批示。

 

11. 租用設施

自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公佈之日起至選舉後20日內,都市房地產的承租人得以任何方式出租其房地產,供籌備和進行競選活動之用。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須將供籌備競選活動之用的競選總部和各競選分部運作的設施的以下資料在其開始運作前通知選管會:實際使用面積、地址、獲許使用的協議類別、使用期限以及為編製選舉帳目定出使用該等設施的金額。

競選總部和競選分部的設立數目以七個為限,可全部或部分設於澳門半島、氹仔或路環。

競選總部和各競選分部不得在獲無償提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公共實體的名義作物業登記的不動產內運作。

提名委員會獲確認合法存在後,可在其競選總部和各競選分部設置一個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的招牌或橫額,但在競選活動期開始前,有關招牌或橫額只能載有提名委員會的中、葡文名稱、簡稱及標誌。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須對在樓宇外牆設置的招牌或橫額購買裝設宣傳品及廣告品的民事責任保險。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須確保招牌的設置符合適用的規定,尤其包括招牌或橫額設置的技術規則,不妨礙公共街道車輛或行人的通行,不能遮擋公共照明、街名牌或門牌。

 

限期

2025年3月3日至10月4日。

 

所需文件

 

12. 安裝電話的權利

在選舉活動進行期間,提名委員會有權在其會址免費安裝一具電話。上述電話可自提交候選名單之日起直至競選活動期開始前,向選管會申請安裝。

 

限期

自提交候選名單之日起直至2025年9月5日前。

 

所需文件

 

13. 商業廣告的禁止

為保證在各候選名單之間真正體現平等,自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間屆滿日翌日起,禁止直接或間接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在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進行競選宣傳,尤其包括下列者:

  • 網絡社交媒體及任何社會傳播媒介的商業廣告宣傳工具;
  • 都市流動商業廣告的版位;
  • 樓宇的柱和外牆上的海報張貼區域、屏幕及其他相類設備;
  • 用作從事客運或貨運經濟活動的機動車輛的車身及車內,尤其公共巴士、出租車及“發財巴”等。

一旦出現透過商業廣告宣傳工具進行競選宣傳,該商業廣告宣傳工具的負責人必須立即將該競選宣傳品移除。

商業廣告宣傳工具的負責人是指負責指導並監督展示內容的人或其代任人,如涉及機動車輛的情況,亦包括實際佔有車輛者和駕駛者。

 

限期

自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間屆滿日翌日起(2025年6月27日)。

 

14. 選舉前一日禁止宣傳

選舉日前一天不准進行任何競選宣傳活動的。任何人不論以何種方式於當日進行競選宣傳均屬選舉的不法行為,會被科處罰金。

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候選人、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及張貼或容許張貼之人,在選舉日前兩天晚上12時或之前,必須移除或刪除於競選活動期內放置在任何地方,包括網上平台,內容能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的所有宣傳品、訊息或資訊,但於選管會所指定的為張貼圖文宣傳品預留位置所張貼的宣傳品,以及提名委員會所設立的競選總部和各競選分部的招牌或橫額所載的提名委員會的中、葡文名稱、簡稱及標誌除外。

按選管會命令有義務移除或刪除所有不法訊息或資訊的人,須立即執行選管會的命令。

 

限期

在2025年9月12日晚上12時或之前,移除或刪除於競選活動期內放置在任何地方的宣傳品、訊息或資訊。

 

15. 選舉日禁止宣傳

選舉日當日禁止進行任何競選宣傳活動。任何人不論以何種方式於當日進行競選宣傳均屬選舉的不法行為,處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罰金。

同時,選舉日當日禁止在投票站內、設有投票站的建築物內,又或投票站100公尺範圍以內的地方作出競選宣傳行為,包括於這些地方內

  • 使用某一候選人或候選名單的標誌、符號、識別物、服飾或貼紙等;
  • 透過與選民交談、呼喊口號、向選民示以手勢或信號等方式作出呼籲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一候選人或競選組別的行為。

任何人不論以何種方式於當日在投票站內或其100公尺範圍以內的地方進行競選宣傳均屬選舉的不法行為,處最高2年徒刑。

投票

投票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而投票權依法須由選民親身行使,不得由他人代為投票,為此,在選舉日須維持運作的部門或企業,如其工作人員需前往投票,應暫時免除其工作義務,以便前往投票。

另須注意,公然煽動選民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者,處最高3年徒刑。

 

1. 權利和保障

在有關投票站投票的選民,候選名單的候選人、受託人和駐站代表,社會傳播媒介的專業人士或選管會事先批准的其他人士,可進入投票站。

候選名單駐站代表及任何屬投票站的選民均可以就本身所屬的投票站的選舉工作提出質疑或以書面附同適當文件提出異議、抗議或反抗議。執行委員會不得拒絕接收異議、抗議或反抗議,並應在其上簡簽和將之附於選舉工作紀錄內。執行委員會須對異議、抗議或反抗議作出決議,如認為決議將不影響投票的正常運作,得在最後時才作出。

在選票的部分核算及點算過程中,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或駐站代表有權就任何選票的點算或評定向主席提出質疑或異議,如執行委員會主席不接納就選票的評定所提出的異議,則提出異議的人士有權與主席共同在有關選票上簡簽備案。

保障選民的自由及維持投票地點的秩序均屬選管會的權限。在投票站內,該權限則屬於投票站執行委員會的主席,且主席可以不時徵詢選管會的意見。

 

2. 候選名單駐站代表

每一候選名單均有權在每一投票站派駐一名正選代表及一名候補代表,但不得指定投票站執行委員會成員及核票員為候選名單駐站代表。

駐站代表須具投票資格,且僅得代表一個候選名單在一個投票站行使法定權利。

正選代表不在場時,可以由預先指定的候補代表代替。

候選名單受託人可於選舉日前第29日至第20日期間將駐站代表的名單提交予選管會,以便其簽發證明書。

駐站代表的身份由選管會發出的證明書證明,該證明書須由候選名單受託人最遲於選舉日前2日到選舉事務接待櫃枱領取。

候選名單受託人須提醒各被指派的駐站代表,為方便其監察投票站的運作,選管會將轉移其投票地點到其所監察的投票站。

限期

2025年8月16日至8月25日。

 

所需文件

 

3. 駐站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候選名單的駐站代表有下列的權利和義務:

  • 在投票站運作期間,豁免上班;
  • 佔用較接近派票和點票的位置,以便監察所有投票活動的進行;
  • 隨時查閱執行委員會使用的投票人名冊及其他工作紀錄;
  • 無論在投票或核票階段,對在投票站運作期間發生的事情,發表意見及要求解釋;
  • 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對選舉活動提出異議、抗議或反抗議;
  • 在選舉工作紀錄上簽名及在一切與選舉活動有關的文件上簡簽、加蓋封印和貼上封條並在其上簡簽;
  • 取得有關投票和核票工作的證明;
  • 可於執行委員會成員投票後即時投票;
  • 候選名單駐站代表不得被指派代替執行委員會的缺席成員,亦不得妨礙投票站執行委員會的正常運作。
公佈選舉結果

在選舉日投票結束後隨即在投票站進行初步核算,並公佈選舉結果。在有關投票站投票的選民、候選人、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候選名單駐站代表、社會傳播媒介的專業人士或選管會事先批准的其他人士可在場監察。

被提出異議或抗議的選票,經有關人士簡簽後,附於有關文件一併交予總核算委員會處理。

在選舉日的翌日,總核算委員會會對初步核算結果作總核算,完成總核算後,結果由總核算委員會主席宣佈,並隨即以告示公佈。

選管會於收到總核算紀錄後5日內,將選舉結果的圖表送交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一經核實,即宣佈當選人的姓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向選管會提交選舉帳目

各候選名單的開支的上限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規定,是次選舉的開支上限為澳門元3,549,622元。

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須對於自選舉日期公佈日起至提交選舉帳目期間的所有收支項目編製詳細的帳目,並準確列明收入及捐獻來源,以及支出用途並附具相關單據或證明,且在選舉後90日內,向選管會提交詳細選舉帳目,且附同由執業會計師發出的帳目法定證明,而各候選名單的受託人亦應按法律公開該帳目的摘要。

任何對候選人或候選名單產生宣傳效果的行為引致的一切開支,應計入相關候選名單的選舉帳目,但未經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許可或追認者除外。

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得透過事先許可或追認讓其他人為該候選名單進行會引致開支的競選宣傳行為;開支的事先許可必須在作出行為前以書面作出,候選名單受託人應在作出許可後翌日將有關的許可行為通知選管會;追認須最遲自作出引致開支的行為起10日內以書面作成,候選名單受託人應在作出追認後翌日將有關的追認行為通知選管會。

只可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供競選活動使用的現金、服務或實物等任何具金錢價值的捐獻,但禁止接受同一選舉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或其他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捐獻。

受捐獻的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皆應向捐獻人簽發附具存根的收據,存根內應載明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如捐獻等於或超過澳門元1,000元,還應載明捐獻人的聯絡資料。

如為實物捐獻,候選名單受託人應聲明其合理價值,選管會可要求其他實體進行估價。

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應於總核算結束後將結餘金額退還給相關捐獻者,同時,應透過選管會將所有匿名捐獻轉送慈善機構,並由該機構開立收據以作證明。

所有上述規定亦適用於因不提出或已提出的候選名單不符合規範、已提出的候選名單退選或不制訂政綱而被選管會宣告解散的提名委員會。

經選管會對各候選名單提交的帳目審核後,將以通告形式於選舉網頁及報章公佈選舉帳目審核結果,各候選名單無需自行於報章刊登其帳目摘要。

 

限期

選舉後90日內(最遲2025年12月15日)。

 

所需文件

 

常見問題

(1)
哪些屬於選舉帳目應詳細列明的收入?
完全或部分用作負擔選舉開支的所有收入及捐獻均應詳細列於選舉帳目的收入中。每一項收入或捐獻都須列明其來源。
(2)
哪些人可接受供競選活動使用的捐獻?
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和提名委員會受託人。
(3)
是否需要發出收取捐獻的證明?
需要。接受捐獻的人應發出留有存根的收據,收據和存根應載明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如捐獻金額等於或超過澳門元1,000元,還應載明捐獻人的聯絡資料。
(4)
可否收取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提供的捐獻?
不可。《立法會選舉法》禁止接受同一選舉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或其他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捐獻。
(5)
若籌募選舉基金,卻沒有就此發出收據及收集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應如何處理?
沒有發出留有存根收據的捐獻,則屬匿名捐獻。《立法會選舉法》禁止將匿名捐獻用作負擔選舉開支。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或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應透過選管會將所有匿名捐獻轉送慈善機構,並由該等機構發出收據以作證明。
(6)
一群永久性居民義務協助派發競選宣傳單張及其他競選宣傳物品。是否需要將此項捐獻列為選舉收入?
義務服務不視為一項捐獻且無須作為選舉開支進行計算。義務服務是指一個自然人在個人的私人時間內自願無償地親自提供的服務,目的是使獲其提供服務的候選人能獲選又或阻止另一候選名單獲選。在提供義務服務時,該人應表明有關候選名單。舉行競選活動而不表明有關候選名單,尤其為了建議他人不投票予某些候選人,即屬實施可處以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7)
哪些行為須在選舉帳目詳列為選舉開支?
自選舉日期公佈日起至提交選舉帳目日期間,因參與選舉或為競選宣傳而作出的所有有開支的行為。
包括:
  • 候選人、提名委員會成員及受託人以及候選名單受託人因參與選舉或為競選宣傳而作出的行為所引致的開支;
  • 因使用屬永久性居民實物捐獻的物品的行為的相應開支;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為候選人或候選名單作出競選宣傳的行為所引致的開支。
不包括:
  • 義務服務(一個自然人在個人的私人時間內自願無償地親自提供的服務,目的是使獲其提供服務的候選人能獲選又或阻止另一候選名單獲選);
  • 未經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許可或追認的競選宣傳行為。
任何人、社團或實體作出競選宣傳行為而引致選舉開支,但未獲有關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許可或追認者,即屬實施可處以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8)
哪些是較常見的選舉開支項目?
以下是較常見的選舉開支項目:
  • 向為競選活動而聘用的服務人員和助理發放的報酬、津貼及交通補助;
  • 向為候選名單提供服務的人員發放的報酬、酬勞及與交通工具有關的開支;
  • 為候選名單提供服務的服務人員、助理及人員在選舉當日以及在籌備及參與選舉活動期間的膳食開支;
  • 為選舉目的設立辦公室或工作地點的開支;
  • 為組織競選活動租用場地和相關設備的租金開支;
  • 設計、製造、儲存及派發競選宣傳物品所引致的開支;
  • 製造、印刷、購買或租用因參與選舉而使用的辦公物品及設備所引致的開支;
  • 因參與選舉而購買或租用交通工具所引致的開支;
  • 因參與選舉而使用郵政服務所引致的開支;
  • 展示和拆除競選宣傳物品所引致的開支,包括由行政當局拆除及移走違反《立法會選舉法》所定限制而展示的競選宣傳物品所引致的開支;
  • 依法在社會傳播媒介使用廣播時間或空間所引致的開支;
  • 購買或租借用作競選宣傳的車輛所引致的開支;
  • 在競選活動期間用以識別提供服務的服務人員、助理及人員所使用的服裝引致的開支;
  • 因參與選舉作出法律諮詢所引致的開支;
  • 因執業會計師發出選舉帳目法定證明的服務所引致的開支;
  • 為宣傳候選人而組織的慈善活動所引致的開支。
(9)
選舉開支的限額是多少?
各候選名單在2025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定為澳門元3,549,622元。任何候選名單的競選活動實際開支超過規定的開支限額,候選人及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即屬實施可處以徒刑或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10)
如何計算選管會第1/CAEAL/2025號指引中的實際使用面積?
指競選總部或各競選分部在租用設施內運作時所使用的面積。如屬租用應根據租用合同中所指的面積申報;如屬無償借用亦應列明使用面積,同時為編製選舉帳目定出使用該等設施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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