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八屆立法會選舉投票日為2025年9月14日(星期日)。
經間接選舉產生12名議員(工商、金融界選舉組別產生4名議員;勞工界選舉組別產生2名議員;專業界選舉組別產生3名議員;社會服務及教育界選舉組別產生1名議員;文化及體育界選舉組別產生2名議員)。
只有提名委員會有權組織和提出候選名單,提名委員會須最少由該選舉組別被登載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組成,如以該百分率計算所得數字並非整數,則以上一個較小的整數為準。例如,根據2025年1月份公開展示的法人選民登記冊,被登載於登記冊內工商、金融界的有效法人數目為108個,因此,組成提名委員會所需法人的最少數目為21個。
年滿18周歲且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自然人,如已按照《選民登記法》作登記,並被登錄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且並非被法院宣判為禁治產人的人士、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士或被認為明顯精神錯亂的人士,均具有被選資格。
已在身份證明局登記、獲確認屬於相關界別至少滿4年且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滿7年的法人,如已按照《選民登記法》作登記,並被登錄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內代表相關界別,則推定在間接選舉中具有投票資格。
每個具投票資格的法人享有最多22票投票權,由在訂定選舉日期之日在職的法人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中選出的最多22名具有投票資格的投票人行使。
無被選資格者接受提名參選,處最高3年徒刑。
例如A候選名單得5,000票,B候選名單得4,000票,C候選名單得1,500票,各候選人得票計算如下:
A候選名單 | B候選名單 | C候選名單 | |
第1候選人得票 | 5,000 | 4,000 | 1,500 |
第2候選人得票 | 2,500 | 2,000 | 750 |
第3候選人得票 | 1,250 | 1,000 | 375 |
第4候選人得票 | 625 | 500 | 187.5 |
如有4個議席,按得票數目排序,依序由A候選名單第1候選人、B候選名單第1候選人、A候選名單第2候選人及B候選名單第2候選人當選,而C候選名單並無候選人得票數目在前4位內,故C候選名單沒有候選人當選。
按照《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在間接選舉中只有提名委員會有權提出候選名單。有意組織提名委員會人士可於本年3月6日起取得《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提出合法存在證明的申請,並須於6月6日或之前,將表格送交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選管會”),以確認其合法存在。
提名委員會須最少由該選舉組別被登載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組成,如以該百分率計算所得數字並非整數,則以上一個較小的整數為準。
經確認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後,才可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
而按照《立法會選舉法》,提交候選名單時須以銀行轉帳、本票或保付支票存放25,000澳門元保證金,而每一候選人須簽署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書。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的最後期限為6月26日。
如間接選舉的候選名單所獲票數少於相關選舉組別所獲分配投票權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保證金不予退還。
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須對於自選舉日期公佈日起至提交選舉帳目日期間的所有收支項目編製詳細的帳目,其內準確列明收入及捐獻來源,以及支出用途並附具相關單據或證明。
各候選名單在2025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定為澳門元3,549,622元。任何候選名單的競選活動實際開支超過規定的開支限額,候選人及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即屬實施可處以徒刑或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事項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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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提名委員會 | 最遲 6月6日 |
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 | 最遲 6月26日 |
法人選民指定投票人 | 最遲 7月7日 |
確定候選名單在選票上的排序 | 無異議的情況:7月19日 |
競選活動 | 8月30日 至 9月12日 |
投票 | 9月14日 |
公佈選舉結果 | 9月29日 |
向選管會提交選舉帳目 | 最遲 12月15日 |
只有提名委員會有權組織和提出候選名單。提名委員會須最少由該選舉組別被登載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組成,如以該百分率計算所得數字並非整數,則以上一個較小的整數為準。
根據2025年1月份公開展示的法人選民登記冊,被登載於登記冊內各界別的有效法人數目分別為工商、金融界108、勞工界68、專業界63、社會服務界140、教育界22、文化界135及體育界247。
相對應選舉組別的法人數目及組成提名委員會所需法人的最少數目如下:
選舉組別 | 被登載於登記冊內的法人數目 | 組成提名委員會所需法人的最少數目 |
工商、金融界 | 108 | 21 |
勞工界 | 68 | 13 |
專業界 | 63 | 12 |
社會服務及教育界 | 162 | 32 |
文化及體育界 | 382 | 76 |
在有關選舉組別範圍內,只有被登載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透過其領導機關以適當方法指定的代表,方可代表所屬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及指定有關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的文件上簽署。而每一法人只可簽署成為一個提名委員會的成員,重覆簽署《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CAEAL12號表格,則其簽署均屬無效。
因此,代表人應由領導機關會議決議指定,該決議須載入會議錄,而法人負責人應與指定的代表在《法人指定簽署〈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的代表的聲明書》CAEAL13號表格上共同簽署。
提名委員會的合法存在,取決於最遲至提交候選名單期限屆滿前第20日送交選管會的、經上述所指的法人代表簽署的《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CAEAL12號表格,表格內應列明選舉組別、提名委員會的中葡文名稱、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每一個法人的名稱、選民登記編號及其代表的姓名,並指定一名本身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代表作為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負責委員會的指導和紀律,並註明可保持聯繫的電話號碼。
選管會就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作出決定後,會發出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的證明。
提交《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2號表格的同時,應附同載有提名委員會黑白及彩色標誌電子檔的光碟或USB,電子檔尺寸不小於1000 pixels x 1000 pixels 及300dpi,檔案格式為JPEG。同時應提交標誌圖案(黑白和彩色)打印於A4尺寸白色紙的稿件,稿件必須清晰載明提名委員會的中、葡文名稱,並經由受託人簽名確認。
在競選活動期間,每一提名委員會必須使用其中、葡文名稱、簡稱及標誌。提名委員會的名稱不得使用專有名字或直接與任何宗教或信仰有關連的字句,而所使用的簡稱及標誌,則不應與任何其他已存在者相混淆,尤其是屬宗教或商業性質,或屬於其他組織和社團的簡稱及標誌。
提名委員會在下列情況下由選管會宣告解散:不提交或所提交的候選名單不符合規範、所提出的候選名單退選、候選名單消滅或不制訂政綱;選管會完成帳目審核。
最遲在提交候選名單期限屆滿之前第20日(2025年6月6日)向選管會提交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證明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