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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委會成員就職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摘錄
第30/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
(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十月十一日
第57/99/M號法令
核准的
《行政程序法典》
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將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41/83/M號法令
第十九條第一款所定之許可作出開支之權限授予立法會選舉委員會,但以六月二十九日
第22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所定之總開支預算為限。
第二條
立法會選舉委員會應按照現行適用之法例行使本授權。
第三條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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