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競選活動期為選舉目的而進行的集會、聚會、示威或遊行,需要提前作出通知嗎?
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應把由其本人、候選人或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擬組織的競選宣傳活動的內容、舉行日期及地點通知選管會,但有關活動的通知義務已受《集會權及示威權》規範者除外。《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競選宣傳”是指以任何方式舉行活動以發佈兼備下列要件的資訊:
- 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
- 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
2.
是否所有在立法會選舉期間舉辦的福利活動都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在選舉之前的第15日至選舉日在澳門或外地舉辦的福利活動需要向選管會申報。因此只有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舉辦的福利活動才需要申報。
3.
是否所有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的法人都有申報義務?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並不是所有法人都負有申報義務,只有符合下列情況的法人舉辦福利活動時,才須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 有候選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間曾擔任公司的機關據位人,例如董事、經理等;
- 有候選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間曾擔任社團或財團的機關據位人或擔任領導職務,例如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等。
4.
有候選人擔任榮譽會長的社團舉辦福利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如果有候選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間曾擔任社團榮譽性質的領導,例如榮譽會長,則該社團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便需要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5.
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包括哪些?非福利性質的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有關的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可以包括向成員提供免費或特惠的餐飲、旅遊,派發津貼、禮物,或者安排抽獎等包含福利因素的活動皆須申報。 法人舉辦研討會或茶話會等非福利性質的活動無需作出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如果有關的法人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不論這些福利活動是在澳門境內或境外舉辦,法人均須依法作出申報。
7.
法人可否新增福利活動或變更已申報的福利活動?
在2021年8月25日法定申報期結束後,僅在出現緊急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法人方可向選管會申報新增福利活動、取消已申報的福利活動,又或變更已申報福利活動的內容、日期及地點。另外,法人最遲需於舉辦活動前2日通知選管會有關的變更。
8.
已申報的福利活動舉辦期間可否進行與選舉有關的宣傳?
已申報的福利活動必須是非競選性質的,即舉辦福利活動期間不能進行任何選舉宣傳,否則便有可能構成賄選罪。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向選管會申報舉辦福利活動並不豁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如負有申報義務的法人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但未做申報,或者申報書所載的資料出現屬不可原諒的不真確申報,便有可能構成競選活動的輕微違反,有關的法人可被科處10,000至100,000澳門元的罰金。
10.
哪些人可代表法人簽署《法人舉辦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書》?
申報書應由法人的機關據位人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例如舉辦福利活動社團的會長、理事長,或者舉辦福利活動公司的董事或經理等代表法人簽署。
11.
如法人有多名機關據位人參選是否全部需要在申報表內填寫?
舉辦福利活動的法人應在申報書第II欄內填寫作為候選人的姓名,以及該候選人在法人內所擔任的職務。如有多於一名候選人在該法人內擔任機關據位人或其他領導職務,只須載明任一候選人的資料便可。
法人在申報時,倘某一活動包含派發不同內容的福利,例如在舉辦慶典晚宴的過程中派發奬學金,出席者獲贈禮物,則應勾選所有選項。如擬舉辦的活動內容與表格所預設的選項不符,例如晚宴中包含抽獎環節,則須勾選“其他”,並填報有關活動的內容。
法人申報派發津貼的活動時,應填報津貼的名義(例如敬老金、奬學金)、種類(例如現金、禮券)和金額;申報派發禮物的活動時,應填報派發禮物的名義(例如敬老福包、優異生獎品)、禮物的種類(例如西餅、文具)及有關禮物的估算價值。
擬舉辦派發福利活動的法人在申報有關活動時,須按照活動的計劃如實申報。在舉辦活動前如預見活動的時間、地點、規模、內容等出現較大的變更甚至取消活動,應透過填寫申報表的方式最遲於舉辦活動前2日通知選管會。
如果候選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間:
- 曾擔任某公司的機關據位人,如董事、經理等;或
- 曾擔任某社團或財團的機關據位人或領導職務,如會長、理事長,且候選人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參加上述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便須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16.
擔任社團榮譽會長的候選人參加該社團舉辦的福利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如果候選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間曾擔任社團榮譽性質的領導,例如榮譽會長,則候選人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參加該社團舉辦的福利活動便需要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17.
候選人可否新增或變更已申報參加的福利活動?
在2021年8月25日法定申報期結束後,僅在出現緊急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候選人方可向選管會申報新增或取消擬參加的福利活動,又或變更已申報的內容。另外,候選人最遲需於活動舉辦前2日通知選管會有關的變更。
如負有申報義務的候選人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參加福利活動但未做申報,或者申報書所載的資料出現屬不可原諒的不真確申報,便有可能構成競選活動的輕微違反,有關的候選人可被科處10,000至100,000澳門元的罰金。
19.
候選人參加已申報的福利活動期間可否進行競選宣傳?
候選人在參加已申報的福利活動時,不能進行任何與競選有關的宣傳,不能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參加福利活動的人士傳遞支持其選舉的信息,否則便有可能構成賄選罪。
候選人在申報擬參加的福利活動時,須按照活動舉辦方提供的資料如實申報。如在活動舉辦前得知活動的時間、地點、規模、內容等出現較大的變更甚至活動取消,應透過填寫申報表的方式最遲於活動舉辦前2日通知選管會。
在競選活動期,對於音響宣傳有一例外安排,就是只要這個宣傳並非透過商業廣告的形式作出,便無需取得批准或行政准照。
法律禁止直接或間接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在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進行音響的競選宣傳。
法律不容許在早上9時前或晚上11時後進行音響宣傳,但作出該等宣傳的地點屬封閉場地、表演場所、無住戶的建築物,又或有住戶的建築物而其住戶為發起人或已作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此外,安裝於機動車輛的無線電收音或聲響播放裝置發出的音量須符合選管會所發出指引的規定。
受託人應將由其本人、候選人或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舉辦的音響宣傳活動內容、舉行日期及地點通知選管會。
法律規定,候選人及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對於由其推行的競選活動而直接產生的損害,須按一般法的規定負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