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選舉

組成提名委員會
1. 如何可知悉自己有否被登錄於本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
可以透過具有選民登記功能的自助服務機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查詢。也可透過帶備本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親身前往行政公職局查詢。
2. 如何取得《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1號表格?
表格可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選舉事務接待櫃枱索取,亦可於立法會選舉網頁www.eal.gov.mo下載。
3. 一名選民可否成為多個提名委員會的成員?
每一選民只可簽名支持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不得重覆簽署《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1號表格,否則可被處罰。同時,要求選民簽署支持組成提名委員會人士,有義務說明有關規定。
4. 今年新登記為選民的人士,可否在《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1號表格上簽署?
如果市民在今年1月1日或之後才新登記為選民,由於其登記並沒有被登錄於2021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故不具有投票資格,不能在表格上簽署。
5. 去年已作提前登記並被登錄於本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人士,可否在《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1號表格上簽署?
去年已作提前登記並被登錄於本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人士,必須年滿18周歲方可在表格上簽署。
6. 誰可以成為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
提名委員會指定一名本身為選民的成員為該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
7.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是否可以簽名支持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以及是否需要預先批准?
每一名合資格的自然人選民依法享有立法會直接選舉的提名權,選民可透過簽署《CAEAL11 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的第二部份“選民的聲明”以支持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簽名支持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前無需預先獲得批准。但必須注意,每一選民只可簽名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及支持一份候選名單,違反有關規定可能會被處罰。此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由選管會發出的第1/CAEAL/2021號指引,尤其第三節的中立義務。
8. 可否取消已作的選民登記?
不可以。根據現行《選民登記法》第三條之規定,選民登記具永久效力,除按法律規定註銷外,不得自行申請註銷。
9. 參與選舉,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是否可以獲免除擔任職務的相關疑問:
(a) 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是否可以獲免除擔任職務?
  根據現行《立法會選舉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有權獲免除擔任其公共或私人職務,但該免除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超過 60 日。
   
(b) 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應在何時開始獲免除擔任職務?
  免除擔任職務期間由選舉日前 1 日向前推算,即自2021年7月14日開始,至2021年9月11日結束。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可按個人意願而縮減免除擔任職務的日數。
   
(c) 如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欲行使免除擔任職務的權利,如何獲得相關證明?
  候選名單受託人可向選管會申請證明書以證明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的身份。透過證明書向僱主申請免除擔任職務。
   
(d) 如有僱員成為候選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僱主是否必須同意其僱員免除擔任職務?
  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的任何權利或福利,包括薪酬或其他附加報酬,在免除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受到損害。因此,僱主應配合選舉法,容許具有候選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身份的僱員免除擔任職務。
   
(e) 僱員如參與選舉事務或成為助選團,僱員是否可獲免除擔任職務?
  只有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才可依法享有免除擔任公共或私人職務的權利,助選團成員或其他人員並不包括在內。
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
1. 如何可知悉自己有否被登錄於本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
可以透過具有選民登記功能的自助服務機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查詢。也可透過帶備本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親身前往行政公職局查詢。
2. 今年新登記為選民的人士,可否參選?
如果市民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後才新登記為選民,由於其登記並沒有被登錄於2021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故不具有被選資格,不能參選。
3. 去年已作提前登記並被登錄於本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人士,是否一定可以參選?
去年已作提前登記並被登錄於本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人士,必須年滿18周歲方可參選。
4. 如何計算年滿18周歲?
“周歲”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例如在2003年9月11日出生,到2021年9月12日方年滿18周歲。
5. 提名委員會的成員可否成為該提名委員會所提候選名單的候選人?
可以,提名委員會的成員可成為該提名委員會所提候選名單的候選人。
6. 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可否成為該提名委員會所提候選名單的候選人?
可以,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可成為該提名委員會所提候選名單的候選人。
7.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與候選名單受託人是否一定要是同一人?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與候選名單受託人可由不同人擔任。
8. 提交候選名單程序及退選程序內要求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什麼是公證認定?
公證認定即認定筆跡,可經公證署或私人公證員辦理,包括當場認定及對照認定兩種方式,而兩種方式均可接受。
9.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是否要事先批准,方可參選或成為受託人?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參選或成為受託人不需事先批准。
10. 受託人可否指派一名人員輔助接收選管會的通知?
可以。於《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1號表格的第一部分C2填上相關人員的姓名及手提電話號碼。
11. 在CAEAL21 及CAEAL22 表格中有關候選名單受託人或是候選人的相片規格要求?
在表格中要求的相片必須為正面免冠彩色近照,應使用吋半或兩吋、白底或藍底的近照,並提供照片的電子檔以確保將來公佈的照片效果較佳。
12. 參與選舉,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是否可以獲免除擔任職務的相關疑問:
(a) 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是否可以獲免除擔任職務?
  根據現行《立法會選舉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有權獲免除擔任其公共或私人職務,但該免除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超過 60 日。
   
(b) 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應在何時開始獲免除擔任職務?
  免除擔任職務期間由選舉日前 1 日向前推算,即自2021年7月14日開始,至2021年9月11日結束。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可按個人意願而縮減免除擔任職務的日數。
   
(c) 如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欲行使免除擔任職務的權利,如何獲得相關證明?
  候選名單受託人可向選管會申請證明書以證明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的身份。透過證明書向僱主申請免除擔任職務。
   
(d) 如有僱員成為候選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僱主是否必須同意其僱員免除擔任職務?
  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的任何權利或福利,包括薪酬或其他附加報酬,在免除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受到損害。因此,僱主應配合選舉法,容許具有候選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身份的僱員免除擔任職務。
   
(e) 僱員如參與選舉事務或成為助選團,僱員是否可獲免除擔任職務?
  只有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才可依法享有免除擔任公共或私人職務的權利,助選團成員或其他人員並不包括在內。
競選活動
1. 在競選活動期為選舉目的而進行的集會、聚會、示威或遊行,需要提前作出通知嗎?
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應把由其本人、候選人或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擬組織的競選宣傳活動的內容、舉行日期及地點通知選管會,但有關活動的通知義務已受《集會權及示威權》規範者除外。《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競選宣傳”是指以任何方式舉行活動以發佈兼備下列要件的資訊:
  • 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
  • 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
2. 是否所有在立法會選舉期間舉辦的福利活動都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在選舉之前的第15日至選舉日在澳門或外地舉辦的福利活動需要向選管會申報。因此只有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舉辦的福利活動才需要申報。
3. 是否所有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的法人都有申報義務?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並不是所有法人都負有申報義務,只有符合下列情況的法人舉辦福利活動時,才須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 有候選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間曾擔任公司的機關據位人,例如董事、經理等;
  • 有候選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間曾擔任社團或財團的機關據位人或擔任領導職務,例如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等。
4. 有候選人擔任榮譽會長的社團舉辦福利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如果有候選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間曾擔任社團榮譽性質的領導,例如榮譽會長,則該社團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便需要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5. 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包括哪些?非福利性質的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有關的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可以包括向成員提供免費或特惠的餐飲、旅遊,派發津貼、禮物,或者安排抽獎等包含福利因素的活動皆須申報。 法人舉辦研討會或茶話會等非福利性質的活動無需作出申報。
6. 法人在境外舉辦的福利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如果有關的法人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不論這些福利活動是在澳門境內或境外舉辦,法人均須依法作出申報。
7. 法人可否新增福利活動或變更已申報的福利活動?
在2021年8月25日法定申報期結束後,僅在出現緊急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法人方可向選管會申報新增福利活動、取消已申報的福利活動,又或變更已申報福利活動的內容、日期及地點。另外,法人最遲需於舉辦活動前2日通知選管會有關的變更。
8. 已申報的福利活動舉辦期間可否進行與選舉有關的宣傳?
已申報的福利活動必須是非競選性質的,即舉辦福利活動期間不能進行任何選舉宣傳,否則便有可能構成賄選罪。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向選管會申報舉辦福利活動並不豁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9. 法人未依法履行申報義務會承擔什麼後果?
如負有申報義務的法人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但未做申報,或者申報書所載的資料出現屬不可原諒的不真確申報,便有可能構成競選活動的輕微違反,有關的法人可被科處10,000至100,000澳門元的罰金。
10. 哪些人可代表法人簽署《法人舉辦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書》?
申報書應由法人的機關據位人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例如舉辦福利活動社團的會長、理事長,或者舉辦福利活動公司的董事或經理等代表法人簽署。
11. 如法人有多名機關據位人參選是否全部需要在申報表內填寫?
舉辦福利活動的法人應在申報書第II欄內填寫作為候選人的姓名,以及該候選人在法人內所擔任的職務。如有多於一名候選人在該法人內擔任機關據位人或其他領導職務,只須載明任一候選人的資料便可。
12. 舉辦同一活動時有多種福利內容應如何申報?
法人在申報時,倘某一活動包含派發不同內容的福利,例如在舉辦慶典晚宴的過程中派發奬學金,出席者獲贈禮物,則應勾選所有選項。如擬舉辦的活動內容與表格所預設的選項不符,例如晚宴中包含抽獎環節,則須勾選“其他”,並填報有關活動的內容。
13. 舉辦派發津貼和禮物的活動時應如何申報?
法人申報派發津貼的活動時,應填報津貼的名義(例如敬老金、奬學金)、種類(例如現金、禮券)和金額;申報派發禮物的活動時,應填報派發禮物的名義(例如敬老福包、優異生獎品)、禮物的種類(例如西餅、文具)及有關禮物的估算價值。
14. 法人申報的資料如出現變化應如何處理?
擬舉辦派發福利活動的法人在申報有關活動時,須按照活動的計劃如實申報。在舉辦活動前如預見活動的時間、地點、規模、內容等出現較大的變更甚至取消活動,應透過填寫申報表的方式最遲於舉辦活動前2日通知選管會。
15. 候選人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履行申報義務?
如果候選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間:
  • 曾擔任某公司的機關據位人,如董事、經理等;或
  • 曾擔任某社團或財團的機關據位人或領導職務,如會長、理事長,且候選人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參加上述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便須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16. 擔任社團榮譽會長的候選人參加該社團舉辦的福利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如果候選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間曾擔任社團榮譽性質的領導,例如榮譽會長,則候選人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參加該社團舉辦的福利活動便需要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17. 候選人可否新增或變更已申報參加的福利活動?
在2021年8月25日法定申報期結束後,僅在出現緊急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候選人方可向選管會申報新增或取消擬參加的福利活動,又或變更已申報的內容。另外,候選人最遲需於活動舉辦前2日通知選管會有關的變更。
18. 候選人未依法履行申報義務會承擔什麼後果?
如負有申報義務的候選人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參加福利活動但未做申報,或者申報書所載的資料出現屬不可原諒的不真確申報,便有可能構成競選活動的輕微違反,有關的候選人可被科處10,000至100,000澳門元的罰金。
19. 候選人參加已申報的福利活動期間可否進行競選宣傳?
候選人在參加已申報的福利活動時,不能進行任何與競選有關的宣傳,不能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參加福利活動的人士傳遞支持其選舉的信息,否則便有可能構成賄選罪。
20. 候選人申報的資料如出現變化應如何處理?
候選人在申報擬參加的福利活動時,須按照活動舉辦方提供的資料如實申報。如在活動舉辦前得知活動的時間、地點、規模、內容等出現較大的變更甚至活動取消,應透過填寫申報表的方式最遲於活動舉辦前2日通知選管會。
21. 使用音響宣傳需要獲得批准嗎?
在競選活動期,對於音響宣傳有一例外安排,就是只要這個宣傳並非透過商業廣告的形式作出,便無需取得批准或行政准照。
法律禁止直接或間接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在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進行音響的競選宣傳。
法律不容許在早上9時前或晚上11時後進行音響宣傳,但作出該等宣傳的地點屬封閉場地、表演場所、無住戶的建築物,又或有住戶的建築物而其住戶為發起人或已作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此外,安裝於機動車輛的無線電收音或聲響播放裝置發出的音量須符合選管會所發出指引的規定。
受託人應將由其本人、候選人或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舉辦的音響宣傳活動內容、舉行日期及地點通知選管會。
22. 候選人須對音響宣傳的超標噪音負責嗎?
法律規定,候選人及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對於由其推行的競選活動而直接產生的損害,須按一般法的規定負民事責任。
向選管會提交選舉帳目
1. 哪些屬於選舉帳目應詳細列明的收入?
完全或部分用作負擔選舉開支的所有收入及捐獻均應詳細列於選舉帳目的收入中。每一項收入或捐獻都須列明其來源。
2. 哪些人可接受供競選活動使用的捐獻?
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和提名委員會受託人。
3. 是否需要發出收取捐獻的證明?
需要。接受捐獻的人應發出留有存根的收據,收據和存根應載明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如捐獻金額等於或超過1,000澳門元,還應載明捐獻人的聯絡資料。
4. 可否收取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提供的捐獻?
不可。《立法會選舉法》禁止接受同一選舉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或其他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捐獻。
5. 若籌募選舉基金,卻沒有就此發出收據及收集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應如何處理?
沒有發出留有存根收據的捐獻,則屬匿名捐獻。《立法會選舉法》禁止將匿名捐獻用作負擔選舉開支。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或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應透過選管會將所有匿名捐獻轉送慈善機構,並由該等機構發出收據以作證明。
6. 一群永久性居民義務協助派發競選宣傳單張及其他競選宣傳物品。是否需要將此項捐獻列為選舉收入?
義務服務不視為一項捐獻且無須作為選舉開支進行計算。義務服務是指一個自然人在個人的私人時間內自願無償地親自提供的服務,目的是使獲其提供服務的候選人能獲選又或阻止另一候選名單獲選。
在提供義務服務時,該人應表明有關候選名單。舉行競選活動而不表明有關候選名單,尤其為了建議他人不投票予某些候選人,即屬實施可處以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7. 哪些行為須在選舉帳目詳列為選舉開支?
自選舉日期公佈日起至提交選舉帳目日期間,因參與選舉或為競選宣傳而作出的所有有開支的行為。
包括:
  • 候選人、提名委員會成員及受託人以及候選名單受託人因參與選舉或為競選宣傳而作出的行為所引致的開支;
  • 因使用屬永久性居民實物捐獻的物品的行為的相應開支;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為候選人或候選名單作出競選宣傳的行為所引致的開支。
不包括:
  • 義務服務(一個自然人在個人的私人時間內自願無償地親自提供的服務,目的是使獲其提供服務的候選人能獲選又或阻止另一候選名單獲選。);
  • 未經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許可或追認的競選宣傳行為。
任何人、社團或實體作出競選宣傳行為而引致選舉開支,但未獲有關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許可或追認者,即屬實施可處以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自選舉日期公佈日起至提交選舉帳目日期間,因參與選舉或為競選宣傳而作出的所有有開支的行為。 包括: 候選人、提名委員會成員及受託人以及候選名單受託人因參與選舉或為競選宣傳而作出的行為所引致的開支; 因使用屬永久性居民實物捐獻的物品的行為的相應開支;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為候選人或候選名單作出競選宣傳的行為所引致的開支。 不包括: 義務服務(一個自然人在個人的私人時間內自願無償地親自提供的服務,目的是使獲其提供服務的候選人能獲選又或阻止另一候選名單獲選。); 未經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許可或追認的競選宣傳行為。 任何人、社團或實體作出競選宣傳行為而引致選舉開支,但未獲有關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許可或追認者,即屬實施可處以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8. 哪些是較常見的選舉開支項目?
以下是較常見的選舉開支項目:
  • 向為競選活動而聘用的服務人員和助理發放的報酬、津貼及交通補助;
  • 向為候選名單提供服務的人員發放的報酬、酬勞及與交通工具有關的開支;
  • 為候選名單提供服務的服務人員、助理及人員在選舉當日以及在籌備及參與選舉活動期間的膳食開支;
  • 為選舉目的設立辦公室或工作地點的開支;
  • 為組織競選活動租用場地和相關設備的租金開支;
  • 設計、製造、儲存及派發競選宣傳物品所引致的開支;
  • 製造、印刷、購買或租用因參與選舉而使用的辦公物品及設備所引致的開支;
  • 因參與選舉而購買或租用交通工具所引致的開支;
  • 因參與選舉而使用郵政服務所引致的開支;
  • 展示和拆除競選宣傳物品所引致的開支,包括由行政當局拆除及移走違反《選舉法》所定限制而展示的競選宣傳物品所引致的開支;
  • 依法在社會傳播媒介使用廣播時間或空間所引致的開支;
  • 購買或租借用作競選宣傳的車輛所引致的開支;
  • 在競選活動期間用以識別提供服務的服務人員、助理及人員所使用的服裝引致的開支;
  • 因參與選舉作出法律諮詢所引致的開支;
  • 因核數師發出選舉帳目法定證明的服務所引致的開支;
  • 為宣傳候選人而組織的慈善活動所引致的開支。
9. 選舉開支的限額是多少?
各候選名單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定為3,549,622澳門元。任何候選名單的競選活動實際開支超過規定的開支限額,候選人及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即屬實施可處以徒刑或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10. 如何計算選管會第1/CAEAL/2021號指引中的實際使用面積?
指競選總部或各競選分部在租用設施內運作時所使用的面積。如屬租用應根據租用合同中所指的面積申報;如屬無償借用亦應列明使用面積,同時為編制選舉帳目定出使用該等設施的估值。

間接選舉

組成提名委員會
1. 有意組織提名委員會的人士如何得知法人選民資料?
行政公職局於每年選民登記冊展示期結束後於選民登記網頁公開法人選民清單,其內載有相關法人的名稱、會址、聯絡方式及其代表的姓名,今年的法人選民清單已上載至選民登記網頁www.re.gov.mo以供查閱。
2. 如何取得《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2號表格?
表格可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選舉事務接待櫃枱索取,亦可於立法會選舉網頁www.eal.gov.mo下載
3. 誰人可代表所屬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文件上簽署?
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透過其領導機關以適當方法(會議決議)指定的代表,方可代表所屬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及指定有關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的文件上簽署。
4. 代表人可否代表多個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文件上簽署?
可以,法律沒有限制,只要是經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透過其領導機關以適當方法(會議決議)指定的代表便可。
5. 是否必須是法人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方可代表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文件上簽署?
法律沒有限制,只要是經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透過其領導機關以適當方法(會議決議)指定的代表便可。
6. 是否必須是具有投票資格的自然人方可代表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文件上簽署?
法律雖然沒有限制,但為了對選舉表示尊重,還是指定具有投票資格的自然人為代表更為合適。
7. 誰可以成為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
提名委員會指定一名本身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代表為該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
8. 參與選舉,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是否可以獲免除擔任職務的相關疑問:
(a) 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是否可以獲免除擔任職務?
  根據現行《立法會選舉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有權獲免除擔任其公共或私人職務,但該免除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超過 60 日。
   
(b) 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應在何時開始獲免除擔任職務?
  免除擔任職務期間由選舉日前 1 日向前推算,即自2021年7月14日開始,至2021年9月11日結束。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可按個人意願而縮減免除擔任職務的日數。
   
(c) 如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欲行使免除擔任職務的權利,如何獲得相關證明?
  候選名單受託人可向選管會申請證明書以證明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的身份。透過證明書向僱主申請免除擔任職務。
   
(d) 如有僱員成為候選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僱主是否必須同意其僱員免除擔任職務?
  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的任何權利或福利,包括薪酬或其他附加報酬,在免除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受到損害。因此,僱主應配合選舉法,容許具有候選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身份的僱員免除擔任職務。
   
(e) 僱員如參與選舉事務或成為助選團,僱員是否可獲免除擔任職務?
  只有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才可依法享有免除擔任公共或私人職務的權利,助選團成員或其他人員並不包括在內。
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
1. 如何可知悉自己有否被登錄於本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
可以透過具有選民登記功能的自助服務機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查詢。
2. 今年新登記為選民的人士,可否參選?
如果市民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後才新登記為選民,由於其登記並沒有被登錄於2021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故不具有被選資格,不能參選。
3. 去年已作提前登記並被登錄於本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人士,是否一定可以參選?
去年已作提前登記並被登錄於本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人士,必須年滿18周歲方可參選。
4. 如何計算年滿18周歲?
“周歲”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例如在2003年9月11日出生,到2021年9月12日方年滿18周歲。
5. 提名委員會的成員可否成為該提名委員會所提候選名單的候選人?
可以,提名委員會的成員可成為該提名委員會所提候選名單的候選人。
6. 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可否成為該提名委員會所提候選名單的候選人?
可以,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可成為該提名委員會所提候選名單的候選人。
7.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與候選名單受託人是否一定要是同一人?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與候選名單受託人可由不同人擔任。
8. 提交候選名單程序及退選程序內要求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什麼是公證認定?
公證認定即認定筆跡,可經公證署或私人公證員辦理,包括當場認定及對照認定兩種方式,而兩種方式均可接受。
9.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是否要事先批准,方可參選或成為受託人?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參選或成為受託人不需事先批准。
10. 受託人可否指派一名人員輔助接收選管會的通知?
可以。於《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2號表格的第II部分填上相關人員的姓名及手提電話號碼。
11. 在CAEAL21 及CAEAL22 表格中有關候選名單受託人或是候選人的相片規格要求?
在表格中要求的相片必須為正面免冠彩色近照,應使用吋半或兩吋、白底或藍底的近照,並提供照片的電子檔以確保將來公佈的照片效果較佳。
12. 參與選舉,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是否可以獲免除擔任職務的相關疑問:
(a) 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是否可以獲免除擔任職務?
  根據現行《立法會選舉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有權獲免除擔任其公共或私人職務,但該免除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超過 60 日。
   
(b) 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應在何時開始獲免除擔任職務?
  免除擔任職務期間由選舉日前 1 日向前推算,即自2021年7月14日開始,至2021年9月11日結束。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可按個人意願而縮減免除擔任職務的日數。
   
(c) 如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欲行使免除擔任職務的權利,如何獲得相關證明?
  候選名單受託人可向選管會申請證明書以證明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的身份。透過證明書向僱主申請免除擔任職務。
   
(d) 如有僱員成為候選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僱主是否必須同意其僱員免除擔任職務?
  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的任何權利或福利,包括薪酬或其他附加報酬,在免除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受到損害。因此,僱主應配合選舉法,容許具有候選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身份的僱員免除擔任職務。
   
(e) 僱員如參與選舉事務或成為助選團,僱員是否可獲免除擔任職務?
  只有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才可依法享有免除擔任公共或私人職務的權利,助選團成員或其他人員並不包括在內。
法人選民指定投票人
1. 是否每一具投票資格的法人均享有22票投票權?
未必每一具投票資格的法人均享有22票投票權,倘某法人的章程所規定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的人數不足22人,例如:會員大會沒有設會長等任何職位,理事會設理事長及理事等5人,監事會設監事長及監事等3人,即按有關法人的章程所規定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的成員最多只有8人,換言之,有關法人享有最多8票投票權,而並非22票。
2. 哪些人士可代表法人在間接選舉中投票?
每個具投票資格的法人享有最多22票投票權,由在訂定選舉日期之日,即2021年3月8日在職的法人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中選出的最多22名具有自然人投票資格的投票人行使。
3. 若某人為多於一個社團的領導或管理機構成員,是否表示他可在間接選舉中,代表不同法人行使投票權?
不可,因為每一投票人不得代表一個以上的法人(即使屬於不同界別),為此,法人應獲得被指定的投票人同意,才可將其列入投票人名單,以免出現投票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列入超過一份的投票人名單。
為此,各投票人須簽署《投票人同意代表法人在間選行使投票權的聲明書》CAEAL32號表格,簽署一份以上聲明書的人士,不可代表任何法人投票,相關法人亦不得因此更換或替補投票人。
4. 每人只可投一次票,如果代表某個法人在間接選舉投票,在直接選舉中是否不可以投票?
即使代表某個法人在間接選舉投票,在直接選舉亦不會有影響,仍然可以投票。
5. 在2017年立法會選舉是間選投票人,今屆選舉仍是間選的投票人嗎?
是否為投票人與之前的選舉無關。每個具投票資格的法人享有最多22票投票權,由在訂定選舉日期之日(2021年3月8日)在職的法人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中選出最多22名具有自然人投票資格的投票人行使。若社團或組織的領導或管理機關成員多於22名,領導機關應召開會議,為指定投票人進行議決。
各投票人須簽署《投票人同意代表法人在間選行使投票權的聲明書》CAEAL32號表格,而簽署一份以上聲明書的人士,將不可代表任何法人投票,且法人不得因此更換或替補投票人。
6. 負責提交投票人名單及領取投票權證明書的人員是否要符合什麼條件或資格?
每個具投票資格的法人,其領導機關應召開會議,為指定投票人及指定「負責提交投票人名單及領取投票權證明書的人員」進行議決。
「負責提交投票人名單及領取投票權證明書的人員」即CAEAL31表格第II部份的人員可以是任何人,不一定是該法人的領導機關成員,此人員可同時代表多於一個法人(不分界別)提交投票人名單及領取投票權證明書,只要是被該法人領導機關透過會議方式指定便可。被指定的人員必須親身提交投票人名單(期限:2021年7月29日)及不遲於2021年9月10日前親自領取投票權證明書,然後分發給各投票人。
競選活動
1. 在競選活動期為選舉目的而進行的集會、聚會、示威或遊行,需要提前作出通知嗎?
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應把由其本人、候選人或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擬組織的競選宣傳活動的內容、舉行日期及地點通知選管會,但有關活動的通知義務已受《集會權及示威權》規範者除外。《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競選宣傳”是指以任何方式舉行活動以發佈兼備下列要件的資訊:
  • 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
  • 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
2. 是否所有在立法會選舉期間舉辦的福利活動都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在選舉之前的第15日至選舉日在澳門或外地舉辦的福利活動需要向選管會申報。因此只有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舉辦的福利活動才需要申報。
3. 是否所有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的法人都有申報義務?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並不是所有法人都負有申報義務,只有符合下列情況的法人舉辦福利活動時,才須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 有候選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間曾擔任公司的機關據位人,例如董事、經理等;
  • 有候選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間曾擔任社團或財團的機關據位人或擔任領導職務,例如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等。
4. 有候選人擔任榮譽會長的社團舉辦福利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如果有候選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間曾擔任社團榮譽性質的領導,例如榮譽會長,則該社團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便需要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5. 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包括哪些?非福利性質的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有關的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可以包括向成員提供免費或特惠的餐飲、旅遊,派發津貼、禮物,或者安排抽獎等包含福利因素的活動皆須申報。
法人舉辦研討會或茶話會等非福利性質的活動無需作出申報。
6. 法人在境外舉辦的福利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如果有關的法人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不論這些福利活動是在澳門境內或境外舉辦,法人均須依法作出申報。
7. 法人可否新增福利活動或變更已申報的福利活動?
在2021年8月25日法定申報期結束後,僅在出現緊急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法人方可向選管會申報新增福利活動、取消已申報的福利活動,又或變更已申報福利活動的內容、日期及地點。另外,法人最遲需於舉辦活動前2日通知選管會有關的變更。
8. 已申報的福利活動舉辦期間可否進行與選舉有關的宣傳?
已申報的福利活動必須是非競選性質的,即舉辦福利活動期間不能進行任何選舉宣傳,否則便有可能構成賄選罪。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向選管會申報舉辦福利活動並不豁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9. 法人未依法履行申報義務會承擔什麼後果?
如負有申報義務的法人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但未做申報,或者申報書所載的資料出現屬不可原諒的不真確申報,便有可能構成競選活動的輕微違反,有關的法人可被科處10,000至100,000澳門元的罰金。
10. 哪些人可代表法人簽署《法人舉辦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書》?
申報書應由法人的機關據位人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例如舉辦福利活動社團的會長、理事長,或者舉辦福利活動公司的董事或經理等代表法人簽署。
11. 如法人有多名機關據位人參選是否全部需要在申報表內填寫?
舉辦福利活動的法人應在申報書第II欄內填寫作為候選人的姓名,以及該候選人在法人內所擔任的職務。如有多於一名候選人在該法人內擔任機關據位人或其他領導職務,只須載明任一候選人的資料便可。
12. 舉辦同一活動時有多種福利內容應如何申報?
法人在申報時,倘某一活動包含派發不同內容的福利,例如在舉辦慶典晚宴的過程中派發奬學金,出席者獲贈禮物,則應勾選所有選項。如擬舉辦的活動內容與表格所預設的選項不符,例如晚宴中包含抽獎環節,則須勾選“其他”,並填報有關活動的內容。
13. 舉辦派發津貼和禮物的活動時應如何申報?
法人申報派發津貼的活動時,應填報津貼的名義(例如敬老金、奬學金)、種類(例如現金、禮券)和金額;申報派發禮物的活動時,應填報派發禮物的名義(例如敬老福包、優異生獎品)、禮物的種類(例如西餅、文具)及有關禮物的估算價值。
14. 法人申報的資料如出現變化應如何處理?
擬舉辦派發福利活動的法人在申報有關活動時,須按照活動的計劃如實申報。在舉辦活動前如預見活動的時間、地點、規模、內容等出現較大的變更甚至取消活動,應透過填寫申報表的方式最遲於舉辦活動前2日通知選管會。
15. 候選人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履行申報義務?
如果候選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間:
  • 曾擔任某公司的機關據位人,如董事、經理等;或
  • 曾擔任某社團或財團的機關據位人或領導職務,如會長、理事長,且候選人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參加上述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便須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16. 擔任社團榮譽會長的候選人參加該社團舉辦的福利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如果候選人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間曾擔任社團榮譽性質的領導,例如榮譽會長,則候選人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參加該社團舉辦的福利活動便需要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17. 候選人可否新增或變更已申報參加的福利活動?
在2021年8月25日法定申報期結束後,僅在出現緊急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候選人方可向選管會申報新增或取消擬參加的福利活動,又或變更已申報的內容。另外,候選人最遲需於活動舉辦前2日通知選管會有關的變更。
18. 候選人未依法履行申報義務會承擔什麼後果?
如負有申報義務的候選人在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間參加福利活動但未做申報,或者申報書所載的資料出現屬不可原諒的不真確申報,便有可能構成競選活動的輕微違反,有關的候選人可被科處10,000至100,000澳門元的罰金。
19. 候選人參加已申報的福利活動期間可否進行競選宣傳?
候選人在參加已申報的福利活動時,不能進行任何與競選有關的宣傳,不能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參加福利活動的人士傳遞支持其選舉的信息,否則便有可能構成賄選罪。
20. 候選人申報的資料如出現變化應如何處理?
候選人在申報擬參加的福利活動時,須按照活動舉辦方提供的資料如實申報。如在活動舉辦前得知活動的時間、地點、規模、內容等出現較大的變更甚至活動取消,應透過填寫申報表的方式最遲於活動舉辦前2日通知選管會。
21. 使用音響宣傳需要獲得批准嗎?
在競選活動期,對於音響宣傳有一例外安排,就是只要這個宣傳並非透過商業廣告的形式作出,便無需取得批准或行政准照。
法律禁止直接或間接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在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進行音響的競選宣傳。
法律不容許在早上9時前或晚上11時後進行音響宣傳,但作出該等宣傳的地點屬封閉場地、表演場所、無住戶的建築物,又或有住戶的建築物而其住戶為發起人或已作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此外,安裝於機動車輛的無線電收音或聲響播放裝置發出的音量須符合選管會所發出指引的規定。
受託人應將由其本人、候選人或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舉辦的音響宣傳活動內容、舉行日期及地點通知選管會。
22. 候選人須對音響宣傳的超標噪音負責嗎?
法律規定,候選人及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對於由其推行的競選活動而直接產生的損害,須按一般法的規定負民事責任。
向選管會提交選舉帳目
1. 哪些屬於選舉帳目應詳細列明的收入?
完全或部分用作負擔選舉開支的所有收入及捐獻均應詳細列於選舉帳目的收入中。每一項收入或捐獻都須列明其來源。
2. 哪些人可接受供競選活動使用的捐獻?
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和提名委員會受託人。
3. 是否需要發出收取捐獻的證明?
需要。接受捐獻的人應發出留有存根的收據,收據和存根應載明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如捐獻金額等於或超過1,000澳門元,還應載明捐獻人的聯絡資料。
4. 可否收取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提供的捐獻?
不可。《立法會選舉法》禁止接受同一選舉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或其他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捐獻。
5. 若籌募選舉基金,卻沒有就此發出收據及收集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應如何處理?
沒有發出留有存根收據的捐獻,則屬匿名捐獻。《立法會選舉法》禁止將匿名捐獻用作負擔選舉開支。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或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應透過選管會將所有匿名捐獻轉送慈善機構,並由該等機構發出收據以作證明。
6. 一群永久性居民義務協助派發競選宣傳單張及其他競選宣傳物品。是否需要將此項捐獻列為選舉收入?
義務服務不視為一項捐獻且無須作為選舉開支進行計算。義務服務是指一個自然人在個人的私人時間內自願無償地親自提供的服務,目的是使獲其提供服務的候選人能獲選又或阻止另一候選名單獲選。
在提供義務服務時,該人應表明有關候選名單。舉行競選活動而不表明有關候選名單,尤其為了建議他人不投票予某些候選人,即屬實施可處以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7. 哪些行為須在選舉帳目詳列為選舉開支?
自選舉日期公佈日起至提交選舉帳目日期間,因參與選舉或為競選宣傳而作出的所有有開支的行為。
包括:
  • 候選人、提名委員會成員及受託人以及候選名單受託人因參與選舉或為競選宣傳而作出的行為所引致的開支;
  • 因使用屬永久性居民實物捐獻的物品的行為的相應開支;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為候選人或候選名單作出競選宣傳的行為所引致的開支。
不包括:
  • 義務服務(一個自然人在個人的私人時間內自願無償地親自提供的服務,目的是使獲其提供服務的候選人能獲選又或阻止另一候選名單獲選。);
  • 未經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許可或追認的競選宣傳行為。
任何人、社團或實體作出競選宣傳行為而引致選舉開支,但未獲有關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許可或追認者,即屬實施可處以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8. 哪些是較常見的選舉開支項目?
以下是較常見的選舉開支項目:
  • 向為競選活動而聘用的服務人員和助理發放的報酬、津貼及交通補助;
  • 向為候選名單提供服務的人員發放的報酬、酬勞及與交通工具有關的開支;
  • 為候選名單提供服務的服務人員、助理及人員在選舉當日以及在籌備及參與選舉活動期間的膳食開支;
  • 為選舉目的設立辦公室或工作地點的開支;
  • 為組織競選活動租用場地和相關設備的租金開支;
  • 設計、製造、儲存及派發競選宣傳物品所引致的開支;
  • 製造、印刷、購買或租用因參與選舉而使用的辦公物品及設備所引致的開支;
  • 因參與選舉而購買或租用交通工具所引致的開支;
  • 因參與選舉而使用郵政服務所引致的開支;
  • 展示和拆除競選宣傳物品所引致的開支,包括由行政當局拆除及移走違反《選舉法》所定限制而展示的競選宣傳物品所引致的開支;
  • 依法在社會傳播媒介使用廣播時間或空間所引致的開支;
  • 購買或租借用作競選宣傳的車輛所引致的開支;
  • 在競選活動期間用以識別提供服務的服務人員、助理及人員所使用的服裝引致的開支;
  • 因參與選舉作出法律諮詢所引致的開支;
  • 因核數師發出選舉帳目法定證明的服務所引致的開支;
  • 為宣傳候選人而組織的慈善活動所引致的開支。
9. 選舉開支的限額是多少?
各候選名單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定為3,549,622澳門元。任何候選名單的競選活動實際開支超過規定的開支限額,候選人及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即屬實施可處以徒刑或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10. 如何計算選管會第1/CAEAL/2021號指引中的實際使用面積?
指競選總部或各競選分部在租用設施內運作時所使用的面積。如屬租用應根據租用合同中所指的面積申報;如屬無償借用亦應列明使用面積,同時為編制選舉帳目定出使用該等設施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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