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自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間屆滿翌日起至競選活動開始前的期間(即2025年6月27日至8月29日),禁止以任何方式進行競選宣傳。倘於上述期間以任何方式進行競選宣傳,將被科澳門元二千元至一萬元罰金。
在禁止宣傳期內,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競選宣傳,而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及候選人,尤其不得作出以下行為:
1) |
以任何方式向公眾派發、介紹或公開討論參選政綱; |
2) |
以任何方式公開張貼、擺放、展示受託人或候選人的照片、展示或播放候選人的競選宣傳影片; |
3) |
為選舉公開向市民籌集捐款; |
4) |
在車輛內外張貼或展示宣傳品。 |
3.
可否以非公開的方式,如短訊、電話或電郵等方式,向市民作出宣傳?
在禁止宣傳期內,不得以任何方式呼籲公眾支持提名委員會、受託人、候選人、候選名單序號等,不論是以短訊、電話、電郵、應用程式、郵件或其他方式為之。
4.
在禁止宣傳期間,可否在競選總部及分部張貼或擺放候選人的照片或宣傳品?
根據第1/CAEAL/2025號指引,在競選總部及分部面向公眾的位置不可張貼照片或宣傳品,只可在競選總部和各競選分部設置一個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的招牌或橫額,在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前,有關招牌或橫額只能載有提名委員會的中、葡文名稱、簡稱及標誌。
5.
倘候選人為現任議員,其辦事處可否張貼候選人的圖片及涉及議員本身工作的報道?
倘候選人為現任議員,其辦事處面向公眾的位置,不能張貼候選人的圖片或播放候選人的宣傳視頻,原有的須予以遮蔽,因其會起到宣傳作用。在其辦事處內部位置,如屬議員本身工作的報道,但不帶有任何與選舉或參選政綱有關的內容,不視為競選宣傳,可以張貼。
6.
在社交平台發佈或轉發候選組別提交候選名單的新聞,是否屬違規宣傳?
在禁止宣傳期前,單純發佈或轉發組成提名委員會或遞交候選名單的新聞,不屬違規宣傳。但須注意,在禁止宣傳期內,不應發佈涉及競選宣傳的內容,亦不可將早前涉及競選宣傳的消息再進行轉發或置頂,否則可被視為進行競選宣傳。
7.
現任議員在禁止宣傳期繼續履行職務,如社區服務,評論社會時事,或總結過去一屆作為立法會議員的工作,是否可被視為競選宣傳?
如候選人是現任議員,在禁止宣傳期內,可繼續履行其恆常的議員職務,如接見市民,只要不涉及競選宣傳,法律並沒有禁止。至於接受傳媒採訪、出席公開活動、評論社會時事或總結過去一屆作為立法會議員的工作的情況,應避免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一或某些潛在的候選人,尤其不應涉及參選政綱、選舉選情等內容,否則可被視為違規宣傳。
8.
在禁止宣傳期內,是否可以進行競選的公開籌款?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一候選人或候選名單,引起公眾注意某一候選人,已視為競選宣傳,如要進行公開籌款,相信要向公眾介紹籌款目的和自訴身份立場,當試圖要透露自己參加今屆立法會選舉、捐款供參選之用,即使不透露組別號碼,在性質上可能已構成違規宣傳。
9.
倘團體不夠經費而舉行公開籌款活動,是否違法?如已在法律規定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期前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申報又是否容許執行?
關於提到的籌募經費活動,前提是在禁止宣傳期內不可為之,因有關活動起到宣傳作用。倘是在容許宣傳期內,法律則沒有予以禁止。但須注意,捐獻要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只能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捐獻,且須留下存根,存根內應至少載明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如捐獻金額等於或超過澳門元一千元,還應載明捐獻人的聯絡資料。依足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有關活動是可以進行的。
10.
以短訊通知親友關於候選組別的抽號結果,或是轉載抽號結果的新聞,是否允許?
在禁止宣傳期內,禁止以任何方式進行競選宣傳。但如果只是親友間轉載抽籤活動的消息或是所有候選組別抽號結果的新聞,不構成違規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