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選舉

組成提名委員會
1. 如何可知悉自己有否被登錄於本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
可以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及具有選民登記功能的自助服務機查詢。也可透過帶備本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親身前往行政公職局查詢。
2. 如何取得《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1號表格
表格可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選舉事務接待櫃枱索取,亦可於立法會選舉網頁www.eal.gov.mo下載。
3. 一名選民可否成為多個提名委員會的成員?
每一選民只可簽名成為一個提名委員會的成員,不得重覆簽署《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1號表格,重複簽名成為一個以上提名委員會的成員,則其簽名均屬無效。就此,要求選民簽署支持組成提名委員會人士應說明有關規定。
4. 今年新登記為選民的人士,可否在《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1號表格上簽署?
如果市民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後才新登記為選民,由於其登記並沒有被登錄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故不具有投票資格,不能在表格上簽署。
5. 去年已作提前登記並被登錄於本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人士,可否在《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1號表格上簽署?
去年已作提前登記並被登錄於本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人士,必須年滿18周歲方可在表格上簽署。
6. 誰可以成為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
提名委員會指定一名成員為該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
7. 受託人可否指派一名人員輔助接收選管會的通知?
可以。於《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1號表格的第一部分C2填上相關人員的姓名及澳門手提電話號碼。
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
1. 今年新登記為選民的人士,可否參選?
如果市民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後才新登記為選民,由於其登記並沒有被登錄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故不具有被選資格,不能參選。
2. 如何可知悉自己有否被登錄於本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
可以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 及具有選民登記功能的自助服務機查詢。也可透過帶備本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親身前往行政公職局查詢。
3. 去年已作提前登記並被登錄於本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人士,是否一定可以參選?
去年已作提前登記並被登錄於本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人士,必須年滿18周歲方可參選。
4. 如何計算年滿18周歲?
“周歲”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例如在2007年6月25日出生,到2025年6月26日方年滿18周歲。
5. 提名委員會的成員可否成為該提名委員會所提候選名單的候選人?
可以,提名委員會的成員可成為該提名委員會所提候選名單的候選人。
6. 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可否成為該提名委員會所提候選名單的候選人?
可以,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可成為該提名委員會所提候選名單的候選人。
7.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與候選名單受託人是否一定要是同一人?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與候選名單受託人可由不同人擔任。
8. 候選人提交政綱時,是否可接受傳媒訪問,會否被視為競選宣傳?
在提交政綱時,受託人和候選人是可以接受傳媒訪問,但應避免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日後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一或某些潛在的候選人。
9. 私企僱員參選是否須預先通知僱主並須經其批准?
《立法會選舉法》並沒有規定僱員參選須預先通知僱主及得到僱主批准,而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參選人有權獲免除擔任其公共或私人職務,免除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超過六十日。參選人可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申請發出證明書以證明其參選人身份,並可透過證明書向僱主申請免除擔任職務。僱主應配合《立法會選舉法》,容許具有參選人身份的僱員自選舉日前60日開始免除擔任職務。
禁止宣傳期
1. 何時為禁止宣傳期?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自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間屆滿翌日起至競選活動開始前的期間(即2025年6月27日至8月29日),禁止以任何方式進行競選宣傳。倘於上述期間以任何方式進行競選宣傳,將被科澳門元二千元至一萬元罰金。
2. 在禁止宣傳期間,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在禁止宣傳期內,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競選宣傳,而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及候選人,尤其不得作出以下行為:

1) 以任何方式向公眾派發、介紹或公開討論參選政綱;
2) 以任何方式公開張貼、擺放、展示受託人或候選人的照片、展示或播放候選人的競選宣傳影片;
3) 為選舉公開向市民籌集捐款;
4) 在車輛內外張貼或展示宣傳品。
3. 可否以非公開的方式,如短訊、電話或電郵等方式,向市民作出宣傳?
在禁止宣傳期內,不得以任何方式呼籲公眾支持提名委員會、受託人、候選人、候選名單序號等,不論是以短訊、電話、電郵、應用程式、郵件或其他方式為之。
4. 在禁止宣傳期間,可否在競選總部及分部張貼或擺放候選人的照片或宣傳品?
根據第1/CAEAL/2025號指引,在競選總部及分部面向公眾的位置不可張貼照片或宣傳品,只可在競選總部和各競選分部設置一個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的招牌或橫額,在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前,有關招牌或橫額只能載有提名委員會的中、葡文名稱、簡稱及標誌。
5. 倘候選人為現任議員,其辦事處可否張貼候選人的圖片及涉及議員本身工作的報道?
倘候選人為現任議員,其辦事處面向公眾的位置,不能張貼候選人的圖片或播放候選人的宣傳視頻,原有的須予以遮蔽,因其會起到宣傳作用。在其辦事處內部位置,如屬議員本身工作的報道,但不帶有任何與選舉或參選政綱有關的內容,不視為競選宣傳,可以張貼。
 
6. 在社交平台發佈或轉發候選組別提交候選名單的新聞,是否屬違規宣傳?
在禁止宣傳期前,單純發佈或轉發組成提名委員會或遞交候選名單的新聞,不屬違規宣傳。但須注意,在禁止宣傳期內,不應發佈涉及競選宣傳的內容,亦不可將早前涉及競選宣傳的消息再進行轉發或置頂,否則可被視為進行競選宣傳。
 
7. 現任議員在禁止宣傳期繼續履行職務,如社區服務,評論社會時事,或總結過去一屆作為立法會議員的工作,是否可被視為競選宣傳?
如候選人是現任議員,在禁止宣傳期內,可繼續履行其恆常的議員職務,如接見市民,只要不涉及競選宣傳,法律並沒有禁止。至於接受傳媒採訪、出席公開活動、評論社會時事或總結過去一屆作為立法會議員的工作的情況,應避免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一或某些潛在的候選人,尤其不應涉及參選政綱、選舉選情等內容,否則可被視為違規宣傳。
 
8. 在禁止宣傳期內,是否可以進行競選的公開籌款?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一候選人或候選名單,引起公眾注意某一候選人,已視為競選宣傳,如要進行公開籌款,相信要向公眾介紹籌款目的和自訴身份立場,當試圖要透露自己參加今屆立法會選舉、捐款供參選之用,即使不透露組別號碼,在性質上可能已構成違規宣傳。
 
9. 倘團體不夠經費而舉行公開籌款活動,是否違法?如已在法律規定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期前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申報又是否容許執行?
關於提到的籌募經費活動,前提是在禁止宣傳期內不可為之,因有關活動起到宣傳作用。倘是在容許宣傳期內,法律則沒有予以禁止。但須注意,捐獻要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只能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捐獻,且須留下存根,存根內應至少載明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如捐獻金額等於或超過澳門元一千元,還應載明捐獻人的聯絡資料。依足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有關活動是可以進行的。
 
10. 以短訊通知親友關於候選組別的抽號結果,或是轉載抽號結果的新聞,是否允許?
在禁止宣傳期內,禁止以任何方式進行競選宣傳。但如果只是親友間轉載抽籤活動的消息或是所有候選組別抽號結果的新聞,不構成違規宣傳。
 
競選宣傳活動期
1. 關於競選宣傳活動期間,就候選人或候選組別派發的宣傳品會否有所規範?
《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向他人提供利益以使他人按某意向投票或不投票構成賄選罪,因此,為確保選舉的公平公正,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將適時通知各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前報備其候選名單有意向公眾及工作人員派發的宣傳品及其他選舉活動用品,而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經評估後將適時告知候選名單有關宣傳品及其他選舉活動用品是否適宜派發。至於供在符合法定條件及選舉指引所定條件的私人地方或場所張貼的圖文宣傳品,尤其是海報,候選名單應在該圖文宣傳品上註文提醒,張貼圖文宣傳品的位置應確保其內容從樓宇外部無法看見。
 
2. 關於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如基於天氣原因而臨時取消活動,是否亦需要即時通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競選宣傳活動倘有變更,應最遲於活動舉行之前兩日通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如因天氣情況而臨時取消,亦可在活動舉行前一日通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如涉及不可抗力的原因,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亦會視乎情況決定是否接納有關通知。無論活動有任何變更或取消,均需要通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3. 關於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是否在公共地方宣傳才需要通知?如採用電子平台宣傳政綱,是否需要申報?
以任何方式或在任何地點舉行的競選宣傳活動都需要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通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4. 候選人是否可接受任何人士的捐獻?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及政治社團,只可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供競選活動使用的現金、服務或實物等任何具金錢價值的捐獻。接受捐獻的人應發留有存根的收據,存根內應至少載明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如捐獻金額等於或超過澳門元一千元,還應載明捐獻人的聯絡資料。須注意,禁止接受同一選舉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或其他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捐獻。
 
5. 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禁止接受同一選舉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或其他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捐獻。由於提名委員會名單資料非公開,接受捐獻時應如何識別對方是否為其他提名委員會成員?
法律明確規定,禁止接受同一選舉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或其他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捐獻。為避免有關問題,建議在接受捐獻時詢問對方是否有簽署過提名委員表,甚至可以在書面上作簡單備註,以保障候選組別及避免觸犯法律。
 
6. 除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地點,亦可在其他公開地點作競選宣傳活動,請問選擇其他公開地點時有何限制?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有提供指定地點作宣傳之用,至於候選組別租用其他地點作競選宣傳,則要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申報選舉經費,而法律則沒有對地點作特別限制。
 
競選活動
1. 在競選活動期為選舉目的而進行的集會、聚會、示威或遊行,需要提前作出通知嗎?
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應把由其本人、候選人或提名委員會成員擬組織的競選宣傳活動的內容、舉行日期及地點通知選管會,但有關活動的通知義務已受《集會權及示威權》規範者除外。《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競選宣傳”是指以任何方式舉行活動以發佈兼備下列要件的資訊:
  • 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
  • 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
2. 是否所有在立法會選舉期間舉辦的福利活動都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在選舉之前的第15日至選舉日在澳門或外地舉辦的福利活動需要向選管會申報。因此只有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舉辦的福利活動才需要申報。
3. 是否所有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的法人都有申報義務?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並不是所有法人都負有申報義務,只有符合下列情況的法人舉辦福利活動時,才須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 有候選人在2024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間曾擔任公司的機關據位人,例如董事、經理等;
  • 有候選人在2024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間曾擔任社團或財團的機關據位人或擔任領導職務,例如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等。
4. 有候選人擔任榮譽會長的社團舉辦福利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如果有候選人在2024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間曾擔任社團榮譽性質的領導,例如榮譽會長,則該社團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便需要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5. 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包括哪些?非福利性質的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有關的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可以包括向成員提供免費或特惠的餐飲、旅遊,派發津貼、禮物,或者安排抽獎等包含福利因素的活動皆須申報。
法人舉辦研討會或茶話會等非福利性質的活動無需作出申報。
6. 法人在境外舉辦的福利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如果有關的法人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不論這些福利活動是在澳門境內或境外舉辦,法人均須依法作出申報。
7. 法人可否新增福利活動或變更已申報的福利活動?
在2025年8月27日法定申報期結束後,僅在出現緊急及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法人方可向選管會申報新增福利活動、取消已申報的福利活動,又或變更已申報福利活動的內容、日期及地點。另外,法人最遲需於舉辦活動前2日通知選管會有關的變更。
8. 已申報的福利活動舉辦期間可否進行與選舉有關的宣傳?
已申報的福利活動必須是非競選性質的,即舉辦福利活動期間不能進行任何選舉宣傳,否則便有可能構成賄選罪。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向選管會申報舉辦福利活動並不豁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9. 法人未依法履行申報義務會承擔什麼後果?
如負有申報義務的法人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但未做申報,或者申報書所載的資料出現屬不可原諒的不真確申報,便有可能構成競選活動的輕微違反,有關的法人可被科處澳門元10,000元至100,000元的罰金。
10. 哪些人可代表法人簽署《法人舉辦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書》?
申報書應由法人的機關據位人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例如舉辦福利活動社團的會長、理事長,或者舉辦福利活動公司的董事或經理等代表法人簽署。
11. 如法人有多名機關據位人參選是否全部需要在申報表內填寫?
舉辦福利活動的法人應在申報書第II欄內填寫作為候選人的姓名,以及該候選人在法人內所擔任的職務。如有多於一名候選人在該法人內擔任機關據位人或其他領導職務,只須載明任一候選人的資料便可。
12. 舉辦同一活動時有多種福利內容應如何申報?
法人在申報時,倘某一活動包含派發不同內容的福利,例如在舉辦慶典晚宴的過程中派發奬學金,出席者獲贈禮物,則應勾選所有選項。如擬舉辦的活動內容與表格所預設的選項不符,例如晚宴中包含抽獎環節,則須勾選“其他”,並填報有關活動的內容。
13. 舉辦派發津貼和禮物的活動時應如何申報?
法人申報派發津貼的活動時,應填報津貼的名義(例如敬老金、奬學金)、種類(例如現金、禮券)和金額;申報派發禮物的活動時,應填報派發禮物的名義(例如敬老福包、優異生獎品)、禮物的種類(例如西餅、文具)及有關禮物的估算價值。
14. 法人申報的資料如出現變化應如何處理?
擬舉辦派發福利活動的法人在申報有關活動時,須按照活動的計劃如實申報。在舉辦活動前如預見活動的時間、地點、規模、內容等出現較大的變更甚至取消活動,應透過填寫申報表的方式最遲於舉辦活動前2日通知選管會。
15. 候選人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履行申報義務?
如果候選人在2024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間:
  • 曾擔任某公司的機關據位人,如董事、經理等;或
  • 曾擔任某社團或財團的機關據位人或領導職務,如會長、理事長,且候選人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參加上述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便須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16. 擔任社團榮譽會長的候選人參加該社團舉辦的福利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如果候選人在2024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間曾擔任社團榮譽性質的領導,例如榮譽會長,則候選人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參加該社團舉辦的福利活動便需要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17. 候選人可否新增或變更已申報參加的福利活動?
在2025年8月27日法定申報期結束後,僅在出現緊急及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候選人方可向選管會申報新增或取消擬參加的福利活動,又或變更已申報的內容。另外,候選人最遲需於活動舉辦前2日通知選管會有關的變更。
18. 候選人未依法履行申報義務會承擔什麼後果?
如負有申報義務的候選人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參加福利活動但未做申報,或者申報書所載的資料出現屬不可原諒的不真確申報,便有可能構成競選活動的輕微違反,有關的候選人可被科處澳門元10,000元至100,000元的罰金。
19. 候選人參加已申報的福利活動期間可否進行競選宣傳?
候選人在參加已申報的福利活動時,不能進行任何與競選有關的宣傳,不能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參加福利活動的人士傳遞支持其選舉的信息,否則便有可能構成賄選罪。
20. 候選人申報的資料如出現變化應如何處理?
候選人在申報擬參加的福利活動時,須按照活動舉辦方提供的資料如實申報。如在活動舉辦前得知活動的時間、地點、規模、內容等出現較大的變更甚至活動取消,應透過填寫申報表的方式最遲於活動舉辦前2日通知選管會。
21. 使用音響宣傳需要獲得批准嗎?
在競選活動期,對於音響宣傳有一例外安排,就是只要這個宣傳並非透過商業廣告的形式作出,便無需取得批准或行政准照。
法律禁止直接或間接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在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進行音響的競選宣傳。
法律不容許在早上9時前及晚上11時後進行音響宣傳,但作出該等宣傳的地點屬封閉場地、表演場所、無住戶的建築物,又或有住戶的建築物而其住戶為發起人或已作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此外,安裝於機動車輛的無線電收音或聲響播放裝置發出的音量須符合選管會所發出指引的規定。
受託人應將由其本人、候選人或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舉辦的音響宣傳活動內容、舉行日期及地點通知選管會。
22. 候選人須對音響宣傳的超標噪音負責嗎?
法律規定,候選人及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對於由其推行的競選活動而直接產生的損害,須按一般法的規定負民事責任。
冷靜期及選舉日
1. 關於網上平台,選舉期前一日要刪除所有資料,但是相關資料已被轉載,甚至在社交媒體上有些公開的討論區群組內會有各種資料,在此情況下,被其他人轉載的資料無法刪除是否仍需負上刑責?
候選組別或候選人有責任執行《立法會選舉法》中的相關規定,包括於選舉冷靜期前遮蔽任何公眾可以看到的宣傳訊息。至於其他人士進行的轉載則由轉載者自行承擔責任。
2. 選舉當日是否可安排車輛接送選民?
《立法會選舉法》沒有禁止在選舉日當日提供車輛接載服務,只是絕對不能與選舉宣傳掛鈎,不能拉票或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選民投票予某一候選人或候選組別,無論是以手勢、貼紙、說話等,都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執法機關會加強巡查及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向選管會提交選舉帳目
1. 哪些屬於選舉帳目應詳細列明的收入?
完全或部分用作負擔選舉開支的所有收入及捐獻均應詳細列於選舉帳目的收入中。每一項收入或捐獻都須列明其來源。
2. 哪些人可接受供競選活動使用的捐獻?
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和提名委員會受託人。
3. 是否需要發出收取捐獻的證明?
需要。接受捐獻的人應發出留有存根的收據,收據和存根應載明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如捐獻金額等於或超過澳門元1,000元,還應載明捐獻人的聯絡資料。
4. 可否收取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提供的捐獻?
不可。《立法會選舉法》禁止接受同一選舉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或其他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捐獻。
5. 若籌募選舉基金,卻沒有就此發出收據及收集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應如何處理?
沒有發出留有存根收據的捐獻,則屬匿名捐獻。《立法會選舉法》禁止將匿名捐獻用作負擔選舉開支。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或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應透過選管會將所有匿名捐獻轉送慈善機構,並由該等機構發出收據以作證明。
6. 一群永久性居民義務協助派發競選宣傳單張及其他競選宣傳物品。是否需要將此項捐獻列為選舉收入?
義務服務不視為一項捐獻且無須作為選舉開支進行計算。義務服務是指一個自然人在個人的私人時間內自願無償地親自提供的服務,目的是使獲其提供服務的候選人能獲選又或阻止另一候選名單獲選。
在提供義務服務時,該人應表明有關候選名單。舉行競選活動而不表明有關候選名單,尤其為了建議他人不投票予某些候選人,即屬實施可處以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7. 哪些行為須在選舉帳目詳列為選舉開支?
自選舉日期公佈日起至提交選舉帳目日期間,因參與選舉或為競選宣傳而作出的所有有開支的行為。
包括:
  • 候選人、提名委員會成員及受託人以及候選名單受託人因參與選舉或為競選宣傳而作出的行為所引致的開支;
  • 因使用屬永久性居民實物捐獻的物品的行為的相應開支;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為候選人或候選名單作出競選宣傳的行為所引致的開支。
不包括:
  • 義務服務(一個自然人在個人的私人時間內自願無償地親自提供的服務,目的是使獲其提供服務的候選人能獲選又或阻止另一候選名單獲選);
  • 未經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許可或追認的競選宣傳行為。
任何人、社團或實體作出競選宣傳行為而引致選舉開支,但未獲有關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許可或追認者,即屬實施可處以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8. 哪些是較常見的選舉開支項目?
以下是較常見的選舉開支項目:
  • 向為競選活動而聘用的服務人員和助理發放的報酬、津貼及交通補助;
  • 向為候選名單提供服務的人員發放的報酬、酬勞及與交通工具有關的開支;
  • 為候選名單提供服務的服務人員、助理及人員在選舉當日以及在籌備及參與選舉活動期間的膳食開支;
  • 為選舉目的設立辦公室或工作地點的開支;
  • 為組織競選活動租用場地和相關設備的租金開支;
  • 設計、製造、儲存及派發競選宣傳物品所引致的開支;
  • 製造、印刷、購買或租用因參與選舉而使用的辦公物品及設備所引致的開支;
  • 因參與選舉而購買或租用交通工具所引致的開支;
  • 因參與選舉而使用郵政服務所引致的開支;
  • 展示和拆除競選宣傳物品所引致的開支,包括由行政當局拆除及移走違反《立法會選舉法》所定限制而展示的競選宣傳物品所引致的開支;
  • 依法在社會傳播媒介使用廣播時間或空間所引致的開支;
  • 購買或租借用作競選宣傳的車輛所引致的開支;
  • 在競選活動期間用以識別提供服務的服務人員、助理及人員所使用的服裝引致的開支;
  • 因參與選舉作出法律諮詢所引致的開支;
  • 因執業會計師發出選舉帳目法定證明的服務所引致的開支;
  • 為宣傳候選人而組織的慈善活動所引致的開支。
9. 選舉開支的限額是多少?
各候選名單在2025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定為澳門元3,549,622元。任何候選名單的競選活動實際開支超過規定的開支限額,候選人及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即屬實施可處以徒刑或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10. 如何計算選管會第1/CAEAL/2025號指引中的實際使用面積?
指競選總部或各競選分部在租用設施內運作時所使用的面積。如屬租用應根據租用合同中所指的面積申報;如屬無償借用亦應列明使用面積,同時為編製選舉帳目定出使用該等設施的估值。

間接選舉

組成提名委員會
1. 有意組織提名委員會的人士如何得知法人選民資料?
行政公職局於每年選民登記冊展示期結束後於選民登記網頁www.re.gov.mo公開法人選民清單,其內載有相關法人的名稱、會址、聯絡方式及其代表的姓名,供公眾查閱。
 
2. 如何取得《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2號表格
表格可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選舉事務接待櫃枱索取,亦可於立法會選舉網頁www.eal.gov.mo下載。
 
3. 誰人可代表所屬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文件上簽署?
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透過其領導機關以適當方法(會議決議)指定的代表,方可代表所屬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及指定有關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的文件上簽署。
 
4. 代表人可否代表多個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文件上簽署?
可以,法律沒有限制,只要是經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透過其領導機關以適當方法(會議決議)指定的代表便可。
5. 是否必須是法人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方可代表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文件上簽署?
法律沒有限制,只要是經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透過其領導機關以適當方法(會議決議)指定的代表便可。
6. 是否必須是具有投票資格的自然人方可代表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文件上簽署?
法律雖然沒有限制,但為了對選舉表示尊重,還是指定具有投票資格的自然人為代表更為合適。
7. 誰可以成為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
提名委員會指定一名本身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代表為該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
8. 受託人可否指派一名人員輔助接收選管會的通知?
可以。於《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2號表格的第II部分填上相關人員的姓名及澳門手提電話號碼。
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
1. 今年新登記為選民的人士,可否參選?
如果市民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後才新登記為選民,由於其登記並沒有被登錄於2025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故不具有被選資格,不能參選。
2. 如何可知悉自己有否被登錄於本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
可以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 及具有選民登記功能的自助服務機 查詢。也可透過帶備本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親身前往行政公職局查詢。
3. 去年已作提前登記並被登錄於本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人士,是否一定可以參選?
去年已作提前登記並被登錄於本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人士,必須年滿18周歲方可參選。
4. 如何計算年滿18周歲?
“周歲”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例如在2007年6月25日出生,到2025年6月26日方年滿18周歲。
5. 法人指定簽署《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的代表可否成為提名委員會所提候選名單的候選人?
可以,法人指定簽署《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的代表可成為提名委員會所提候選名單的候選人。
6. 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可否成為該提名委員會所提候選名單的候選人?
可以,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可成為該提名委員會所提候選名單的候選人。
7.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與候選名單受託人是否一定要是同一人?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與候選名單受託人可由不同人擔任。
8. 候選人提交政綱時,是否可接受傳媒訪問,會否被視為競選宣傳?
在提交政綱時,受託人和候選人是可以接受傳媒訪問,但應避免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日後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一或某些潛在的候選人。
9. 私企僱員參選是否須預先通知僱主並須經其批准?
《立法會選舉法》並沒有規定僱員參選須預先通知僱主及得到僱主批准,而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參選人有權獲免除擔任其公共或私人職務,免除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超過六十日。參選人可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申請發出證明書以證明其參選人身份,並可透過證明書向僱主申請免除擔任職務。僱主應配合《立法會選舉法》,容許具有參選人身份的僱員自選舉日前60日開始免除擔任職務。
法人選民指定投票人
1. 是否每一具投票資格的法人均享有22票投票權?
未必每一具投票資格的法人均享有22票投票權,倘某法人的章程所規定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的人數不足22人,例如:會員大會沒有設會長等任何職位,理事會設理事長及理事等5人,監事會設監事長及監事等3人,即按有關法人的章程所規定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的成員最多只有8人,換言之,有關法人享有最多8票投票權,而並非22票。
2. 哪些人士可代表法人在間接選舉中投票?
每個具投票資格的法人享有最多22票投票權,由在訂定選舉日期之日,即2025年3月3日在職的法人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中選出的最多22名具有投票資格的投票人行使。
3. 若某人為多於一個社團的領導或管理機構成員,是否表示他可在間接選舉中,代表不同法人行使投票權?
不可,因為每一投票人不得代表一個以上的法人(即使屬於不同界別),為此,法人應獲得被指定的投票人同意,才可將其列入投票人名單,以免出現投票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列入超過一份的投票人名單。
為此,各投票人須簽署《投票人同意代表法人在間選行使投票權的聲明書》CAEAL32號表格,簽署一份以上聲明書的人士,不可代表任何法人投票,相關法人亦不得因此更換或替補投票人。
4. 每人只可投一次票,如果代表某個法人在間接選舉投票,在直接選舉中是否不可以投票?
即使代表某個法人在間接選舉投票,在直接選舉亦不會有影響,仍然可以投票。
禁止宣傳期
1. 何時為禁止宣傳期?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自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間屆滿翌日起至競選活動開始前的期間(即2025年6月27日至8月29日),禁止以任何方式進行競選宣傳。倘於上述期間以任何方式進行競選宣傳,將被科澳門元二千元至一萬元罰金。
2. 在禁止宣傳期間,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在禁止宣傳期內,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競選宣傳,而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及候選人,尤其不得作出以下行為:

1) 以任何方式向公眾派發、介紹或公開討論參選政綱;
2) 以任何方式公開張貼、擺放、展示受託人或候選人的照片、展示或播放候選人的競選宣傳影片;
3) 為選舉公開向市民籌集捐款;
4) 在車輛內外張貼或展示宣傳品。
3. 可否以非公開的方式,如短訊、電話或電郵等方式,向市民作出宣傳?
在禁止宣傳期內,不得以任何方式呼籲公眾支持提名委員會、受託人、候選人、候選名單序號等,不論是以短訊、電話、電郵、應用程式、郵件或其他方式為之。
4. 在禁止宣傳期間,可否在競選總部及分部張貼或擺放候選人的照片或宣傳品?
根據第1/CAEAL/2025號指引,在競選總部及分部面向公眾的位置不可張貼照片或宣傳品,只可在競選總部和各競選分部設置一個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的招牌或橫額,在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前,有關招牌或橫額只能載有提名委員會的中、葡文名稱、簡稱及標誌。
5. 倘候選人為現任議員,其辦事處可否張貼候選人的圖片及涉及議員本身工作的報道?
倘候選人為現任議員,其辦事處面向公眾的位置,不能張貼候選人的圖片或播放候選人的宣傳視頻,原有的須予以遮蔽,因其會起到宣傳作用。在其辦事處內部位置,如屬議員本身工作的報道,但不帶有任何與選舉或參選政綱有關的內容,不視為競選宣傳,可以張貼。
6. 在社交平台發佈或轉發候選組別提交候選名單的新聞,是否屬違規宣傳?
在禁止宣傳期前,單純發佈或轉發組成提名委員會或遞交候選名單的新聞,不屬違規宣傳。但須注意,在禁止宣傳期內,不應發佈涉及競選宣傳的內容,亦不可將早前涉及競選宣傳的消息再進行轉發或置頂,否則可被視為進行競選宣傳。
7. 現任議員在禁止宣傳期繼續履行職務,如社區服務,評論社會時事,或總結過去一屆作為立法會議員的工作,是否可被視為競選宣傳?
如候選人是現任議員,在禁止宣傳期內,可繼續履行其恆常的議員職務,如接見市民,只要不涉及競選宣傳,法律並沒有禁止。至於接受傳媒採訪、出席公開活動、評論社會時事或總結過去一屆作為立法會議員的工作的情況,應避免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一或某些潛在的候選人,尤其不應涉及參選政綱、選舉選情等內容,否則可被視為違規宣傳。
8. 在禁止宣傳期內,是否可以進行競選的公開籌款?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一候選人或候選名單,引起公眾注意某一候選人,已視為競選宣傳,如要進行公開籌款,相信要向公眾介紹籌款目的和自訴身份立場,當試圖要透露自己參加今屆立法會選舉、捐款供參選之用,即使不透露組別號碼,在性質上可能已構成違規宣傳。
9. 倘團體不夠經費而舉行公開籌款活動,是否違法?如已在法律規定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期前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申報又是否容許執行?
關於提到的籌募經費活動,前提是在禁止宣傳期內不可為之,因有關活動起到宣傳作用。倘是在容許宣傳期內,法律則沒有予以禁止。但須注意,捐獻要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只能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捐獻,且須留下存根,存根內應至少載明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如捐獻金額等於或超過澳門元一千元,還應載明捐獻人的聯絡資料。依足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有關活動是可以進行的。
10. 以短訊通知親友關於候選組別的抽號結果,或是轉載抽號結果的新聞,是否允許?
在禁止宣傳期內,禁止以任何方式進行競選宣傳。但如果只是親友間轉載抽籤活動的消息或是所有候選組別抽號結果的新聞,不構成違規宣傳。
競選宣傳活動期
1. 關於競選宣傳活動期間,就候選人或候選組別派發的宣傳品會否有所規範?
《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向他人提供利益以使他人按某意向投票或不投票構成賄選罪,因此,為確保選舉的公平公正,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將適時通知各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前報備其候選名單有意向公眾及工作人員派發的宣傳品及其他選舉活動用品,而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經評估後將適時告知候選名單有關宣傳品及其他選舉活動用品是否適宜派發。至於供在符合法定條件及選舉指引所定條件的私人地方或場所張貼的圖文宣傳品,尤其是海報,候選名單應在該圖文宣傳品上註文提醒,張貼圖文宣傳品的位置應確保其內容從樓宇外部無法看見。
2. 關於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如基於天氣原因而臨時取消活動,是否亦需要即時通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競選宣傳活動倘有變更,應最遲於活動舉行之前兩日通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如因天氣情況而臨時取消,亦可在活動舉行前一日通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如涉及不可抗力的原因,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亦會視乎情況決定是否接納有關通知。無論活動有任何變更或取消,均需要通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3. 關於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是否在公共地方宣傳才需要通知?如採用電子平台宣傳政綱,是否需要申報?
以任何方式或在任何地點舉行的競選宣傳活動都需要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通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4. 候選人是否可接受任何人士的捐獻?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及政治社團,只可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供競選活動使用的現金、服務或實物等任何具金錢價值的捐獻。接受捐獻的人應發留有存根的收據,存根內應至少載明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如捐獻金額等於或超過澳門元一千元,還應載明捐獻人的聯絡資料。須注意,禁止接受同一選舉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或其他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捐獻。
 
5. 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禁止接受同一選舉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或其他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捐獻。由於提名委員會名單資料非公開,接受捐獻時應如何識別對方是否為其他提名委員會成員?
法律明確規定,禁止接受同一選舉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或其他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捐獻。為避免有關問題,建議在接受捐獻時詢問對方是否有簽署過提名委員表,甚至可以在書面上作簡單備註,以保障候選組別及避免觸犯法律。
6. 除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地點,亦可在其他公開地點作競選宣傳活動,請問選擇其他公開地點時有何限制?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有提供指定地點作宣傳之用,至於候選組別租用其他地點作競選宣傳,則要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申報選舉經費,而法律則沒有對地點作特別限制。
競選活動
1. 在競選活動期為選舉目的而進行的集會、聚會、示威或遊行,需要提前作出通知嗎?
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應把由其本人、候選人或提名委員會成員擬組織的競選宣傳活動的內容、舉行日期及地點通知選管會,但有關活動的通知義務已受《集會權及示威權》規範者除外。《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競選宣傳”是指以任何方式舉行活動以發佈兼備下列要件的資訊:
  • 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
  • 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
2. 是否所有在立法會選舉期間舉辦的福利活動都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在選舉之前的第15日至選舉日在澳門或外地舉辦的福利活動需要向選管會申報。因此只有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舉辦的福利活動才需要申報。
3. 是否所有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的法人都有申報義務?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並不是所有法人都負有申報義務,只有符合下列情況的法人舉辦福利活動時,才須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 有候選人在2024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間曾擔任公司的機關據位人,例如董事、經理等;
  • 有候選人在2024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間曾擔任社團或財團的機關據位人或擔任領導職務,例如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等。
4. 有候選人擔任榮譽會長的社團舉辦福利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如果有候選人在2024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間曾擔任社團榮譽性質的領導,例如榮譽會長,則該社團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便需要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5. 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包括哪些?非福利性質的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有關的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可以包括向成員提供免費或特惠的餐飲、旅遊,派發津貼、禮物,或者安排抽獎等包含福利因素的活動皆須申報。
法人舉辦研討會或茶話會等非福利性質的活動無需作出申報。
6. 法人在境外舉辦的福利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如果有關的法人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不論這些福利活動是在澳門境內或境外舉辦,法人均須依法作出申報。
7. 法人可否新增福利活動或變更已申報的福利活動?
在2025年8月27日法定申報期結束後,僅在出現緊急及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法人方可向選管會申報新增福利活動、取消已申報的福利活動,又或變更已申報福利活動的內容、日期及地點。另外,法人最遲需於舉辦活動前2日通知選管會有關的變更。
8. 已申報的福利活動舉辦期間可否進行與選舉有關的宣傳?
已申報的福利活動必須是非競選性質的,即舉辦福利活動期間不能進行任何選舉宣傳,否則便有可能構成賄選罪。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向選管會申報舉辦福利活動並不豁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9. 法人未依法履行申報義務會承擔什麼後果?
如負有申報義務的法人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但未做申報,或者申報書所載的資料出現屬不可原諒的不真確申報,便有可能構成競選活動的輕微違反,有關的法人可被科處澳門元10,000元至100,000元的罰金。
10. 哪些人可代表法人簽署《法人舉辦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書》?
申報書應由法人的機關據位人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例如舉辦福利活動社團的會長、理事長,或者舉辦福利活動公司的董事或經理等代表法人簽署。
11. 如法人有多名機關據位人參選是否全部需要在申報表內填寫?
舉辦福利活動的法人應在申報書第II欄內填寫作為候選人的姓名,以及該候選人在法人內所擔任的職務。如有多於一名候選人在該法人內擔任機關據位人或其他領導職務,只須載明任一候選人的資料便可。
12. 舉辦同一活動時有多種福利內容應如何申報?
法人在申報時,倘某一活動包含派發不同內容的福利,例如在舉辦慶典晚宴的過程中派發奬學金,出席者獲贈禮物,則應勾選所有選項。如擬舉辦的活動內容與表格所預設的選項不符,例如晚宴中包含抽獎環節,則須勾選“其他”,並填報有關活動的內容。
13. 舉辦派發津貼和禮物的活動時應如何申報?
法人申報派發津貼的活動時,應填報津貼的名義(例如敬老金、奬學金)、種類(例如現金、禮券)和金額;申報派發禮物的活動時,應填報派發禮物的名義(例如敬老福包、優異生獎品)、禮物的種類(例如西餅、文具)及有關禮物的估算價值。
14. 法人申報的資料如出現變化應如何處理?
擬舉辦派發福利活動的法人在申報有關活動時,須按照活動的計劃如實申報。在舉辦活動前如預見活動的時間、地點、規模、內容等出現較大的變更甚至取消活動,應透過填寫申報表的方式最遲於舉辦活動前2日通知選管會。
15. 候選人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履行申報義務?
如果候選人在2024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間:
  • 曾擔任某公司的機關據位人,如董事、經理等;或
  • 曾擔任某社團或財團的機關據位人或領導職務,如會長、理事長,且候選人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參加上述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便須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16. 擔任社團榮譽會長的候選人參加該社團舉辦的福利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如果候選人在2024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間曾擔任社團榮譽性質的領導,例如榮譽會長,則候選人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參加該社團舉辦的福利活動便需要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17. 候選人可否新增或變更已申報參加的福利活動?
在2025年8月27日法定申報期結束後,僅在出現緊急及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候選人方可向選管會申報新增或取消擬參加的福利活動,又或變更已申報的內容。另外,候選人最遲需於活動舉辦前2日通知選管會有關的變更。
18. 候選人未依法履行申報義務會承擔什麼後果?
如負有申報義務的候選人在2025年8月30日至9月14日期間參加福利活動但未做申報,或者申報書所載的資料出現屬不可原諒的不真確申報,便有可能構成競選活動的輕微違反,有關的候選人可被科處澳門元10,000元至100,000元的罰金。
19. 候選人參加已申報的福利活動期間可否進行競選宣傳?
候選人在參加已申報的福利活動時,不能進行任何與競選有關的宣傳,不能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參加福利活動的人士傳遞支持其選舉的信息,否則便有可能構成賄選罪。
20. 候選人申報的資料如出現變化應如何處理?
候選人在申報擬參加的福利活動時,須按照活動舉辦方提供的資料如實申報。如在活動舉辦前得知活動的時間、地點、規模、內容等出現較大的變更甚至活動取消,應透過填寫申報表的方式最遲於活動舉辦前2日通知選管會。
21. 使用音響宣傳需要獲得批准嗎?
在競選活動期,對於音響宣傳有一例外安排,就是只要這個宣傳並非透過商業廣告的形式作出,便無需取得批准或行政准照。
法律禁止直接或間接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在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進行音響的競選宣傳。
法律不容許在早上9時前及晚上11時後進行音響宣傳,但作出該等宣傳的地點屬封閉場地、表演場所、無住戶的建築物,又或有住戶的建築物而其住戶為發起人或已作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此外,安裝於機動車輛的無線電收音或聲響播放裝置發出的音量須符合選管會所發出指引的規定。
受託人應將由其本人、候選人或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舉辦的音響宣傳活動內容、舉行日期及地點通知選管會。
22. 候選人須對音響宣傳的超標噪音負責嗎?
法律規定,候選人及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對於由其推行的競選活動而直接產生的損害,須按一般法的規定負民事責任。
冷靜期及選舉日
1. 關於網上平台,選舉期前一日要刪除所有資料,但是相關資料已被轉載,甚至在社交媒體上有些公開的討論區群組內會有各種資料,在此情況下,被其他人轉載的資料無法刪除是否仍需負上刑責?
候選組別或候選人有責任執行《立法會選舉法》中的相關規定,包括於選舉冷靜期前遮蔽任何公眾可以看到的宣傳訊息。至於其他人士進行的轉載則由轉載者自行承擔責任。
2. 選舉當日是否可安排車輛接送選民?
《立法會選舉法》沒有禁止在選舉日當日提供車輛接載服務,只是絕對不能與選舉宣傳掛鈎,不能拉票或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選民投票予某一候選人或候選組別,無論是以手勢、貼紙、說話等,都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執法機關會加強巡查及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向選管會提交選舉帳目
1. 哪些屬於選舉帳目應詳細列明的收入?
完全或部分用作負擔選舉開支的所有收入及捐獻均應詳細列於選舉帳目的收入中。每一項收入或捐獻都須列明其來源。
2. 哪些人可接受供競選活動使用的捐獻?
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和提名委員會受託人。
3. 是否需要發出收取捐獻的證明?
需要。接受捐獻的人應發出留有存根的收據,收據和存根應載明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如捐獻金額等於或超過澳門元1,000元,還應載明捐獻人的聯絡資料。
4. 可否收取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提供的捐獻?
不可。《立法會選舉法》禁止接受同一選舉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或其他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捐獻。
5. 若籌募選舉基金,卻沒有就此發出收據及收集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應如何處理?
沒有發出留有存根收據的捐獻,則屬匿名捐獻。《立法會選舉法》禁止將匿名捐獻用作負擔選舉開支。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或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應透過選管會將所有匿名捐獻轉送慈善機構,並由該等機構發出收據以作證明。
6. 一群永久性居民義務協助派發競選宣傳單張及其他競選宣傳物品。是否需要將此項捐獻列為選舉收入?
義務服務不視為一項捐獻且無須作為選舉開支進行計算。義務服務是指一個自然人在個人的私人時間內自願無償地親自提供的服務,目的是使獲其提供服務的候選人能獲選又或阻止另一候選名單獲選。在提供義務服務時,該人應表明有關候選名單。舉行競選活動而不表明有關候選名單,尤其為了建議他人不投票予某些候選人,即屬實施可處以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7. 哪些行為須在選舉帳目詳列為選舉開支?
自選舉日期公佈日起至提交選舉帳目日期間,因參與選舉或為競選宣傳而作出的所有有開支的行為。
包括:
  • 候選人、提名委員會成員及受託人以及候選名單受託人因參與選舉或為競選宣傳而作出的行為所引致的開支;
  • 因使用屬永久性居民實物捐獻的物品的行為的相應開支;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為候選人或候選名單作出競選宣傳的行為所引致的開支。
不包括:
  • 義務服務(一個自然人在個人的私人時間內自願無償地親自提供的服務,目的是使獲其提供服務的候選人能獲選又或阻止另一候選名單獲選);
  • 未經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許可或追認的競選宣傳行為。
任何人、社團或實體作出競選宣傳行為而引致選舉開支,但未獲有關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許可或追認者,即屬實施可處以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8. 哪些是較常見的選舉開支項目?
以下是較常見的選舉開支項目:
  • 向為競選活動而聘用的服務人員和助理發放的報酬、津貼及交通補助;
  • 向為候選名單提供服務的人員發放的報酬、酬勞及與交通工具有關的開支;
  • 為候選名單提供服務的服務人員、助理及人員在選舉當日以及在籌備及參與選舉活動期間的膳食開支;
  • 為選舉目的設立辦公室或工作地點的開支;
  • 為組織競選活動租用場地和相關設備的租金開支;
  • 設計、製造、儲存及派發競選宣傳物品所引致的開支;
  • 製造、印刷、購買或租用因參與選舉而使用的辦公物品及設備所引致的開支;
  • 因參與選舉而購買或租用交通工具所引致的開支;
  • 因參與選舉而使用郵政服務所引致的開支;
  • 展示和拆除競選宣傳物品所引致的開支,包括由行政當局拆除及移走違反《立法會選舉法》所定限制而展示的競選宣傳物品所引致的開支;
  • 依法在社會傳播媒介使用廣播時間或空間所引致的開支;
  • 購買或租借用作競選宣傳的車輛所引致的開支;
  • 在競選活動期間用以識別提供服務的服務人員、助理及人員所使用的服裝引致的開支;
  • 因參與選舉作出法律諮詢所引致的開支;
  • 因執業會計師發出選舉帳目法定證明的服務所引致的開支;
  • 為宣傳候選人而組織的慈善活動所引致的開支。
9. 選舉開支的限額是多少?
各候選名單在2025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定為澳門元3,549,622元。任何候選名單的競選活動實際開支超過規定的開支限額,候選人及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即屬實施可處以徒刑或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10. 如何計算選管會第1/CAEAL/2025號指引中的實際使用面積?
指競選總部或各競選分部在租用設施內運作時所使用的面積。如屬租用應根據租用合同中所指的面積申報;如屬無償借用亦應列明使用面積,同時為編製選舉帳目定出使用該等設施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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