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選管會提交選舉帳目

各候選名單的開支的上限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規定,是次補選的開支上限為$3,549,622.00(澳門幣三百五十四萬九千六百二十二元)。

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須對於自選舉日期公佈日起至提交選舉帳目期間的所有收支項目編製詳細的帳目,並準確列明收入及捐獻來源,以及支出用途並附具相關單據或證明,且在選舉後90日內,向選管會提交詳細選舉帳目,且附同由註冊核數師發出的帳目法定證明,而各候選名單的受託人亦應按法律公開該帳目的摘要。

任何對候選人或候選名單產生宣傳效果的行為引致的一切開支,應計入相關候選名單的選舉帳目,但未經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許可或追認者除外。

只可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供競選活動使用的現金、服務或實物等任何具金錢價值的捐獻,但禁止接受同一選舉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或其他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捐獻。

受捐獻的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皆應向捐獻人簽發附具存根的收據,存根內應載明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如捐獻等於或超過澳門幣一千元,還應載明捐獻人的聯絡資料。

如為實物捐獻,候選名單受託人應聲明其合理價值,選管會可要求其他實體進行估價。

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皆應於總核算結束後透過選管會將所有匿名捐獻轉送慈善機構,並由該機構開立收據以作證明。

所有上述規定亦適用於因不提出或已提出的候選名單不符合規範、已提出的候選名單退選或不制訂政綱而被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宣告解散的提名委員會。
 

常見問題
1. 哪些屬於選舉帳目應詳細列明的收入?
完全或部分用作負擔選舉開支的所有收入及捐獻均應詳細列於選舉帳目的收入中。每一項收入或捐獻都須列明其來源。
2. 哪些人可接受供競選活動使用的捐獻?
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和提名委員會受託人。
3. 是否需要發出收取捐獻的證明?
需要。接受捐獻的人應發出留有存根的收據,收據和存根應載明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如捐獻金額等於或超過澳門幣一千元,還應載明捐獻人的聯絡資料。
4. 可否收取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提供的捐獻?
不可。《選舉法》禁止接受同一選舉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或其他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捐獻。
5. 若籌募選舉基金,卻沒有就此發出收據及收集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應如何處理?
沒有發出留有存根收據的捐獻,則屬匿名捐獻。《選舉法》禁止將匿名捐獻用作負擔選舉開支。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或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應透過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將所有匿名捐獻轉送慈善機構,並由該等機構發出收據以作證明。
6. 一群永久性居民義務協助派發競選宣傳單張及其他競選宣傳物品。是否需要將此項捐獻列為選舉收入?
義務服務不視為一項捐獻且無須作為選舉開支進行計算。義務服務是指一個自然人在個人的私人時間內自願無償地親自提供的服務,目的是使獲其提供服務的候選人能獲選又或阻止另一候選名單獲選。
在提供義務服務時,該人應表明有關候選名單。舉行競選活動而不表明有關候選名單,尤其為了建議他人不投票予某些候選人,即屬實施可處以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7. 哪些行為須在選舉帳目詳列為選舉開支?
自選舉日期公佈日起至提交選舉帳目日期間,因參與選舉或為競選宣傳而作出的所有有開支的行為。
包括:
  • 候選人、提名委員會成員及受託人以及候選名單受託人因參與選舉或為競選宣傳而作出的行為所引致的開支;
  • 因使用屬永久性居民實物捐獻的物品的行為的相應開支;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為候選人或候選名單作出競選宣傳的行為所引致的開支。
  • 不包括:
    • 義務服務(一個自然人在個人的私人時間內自願無償地親自提供的服務,目的是使獲其提供服務的候選人能獲選又或阻止另一候選名單獲選。);
    • 未經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許可或追認的競選宣傳行為。
    • 任何人、社團或實體作出競選宣傳行為而引致選舉開支,但未獲有關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許可或追認者,即屬實施可處以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8. 哪些是較常見的選舉開支項目?
      以下是較常見的選舉開支項目:
      • 向為競選活動而聘用的服務人員和助理發放的報酬、津貼及交通補助;
      • 向為候選名單提供服務的人員發放的報酬、酬勞及與交通工具有關的開支;
      • 為候選名單提供服務的服務人員、助理及人員在選舉當日以及在籌備及參與選舉活動期間的膳食開支;
      • 為選舉目的設立辦公室或工作地點的開支;
      • 為組織競選活動租用場地和相關設備的租金開支;
      • 設計、製造、儲存及派發競選宣傳物品所引致的開支;
      • 製造、印刷、購買或租用因參與選舉而使用的辦公物品及設備所引致的開支;
      • 因參與選舉而購買或租用交通工具所引致的開支;
      • 因參與選舉而使用郵政服務所引致的開支;
      • 展示和拆除競選宣傳物品所引致的開支,包括由行政當局拆除及移走違反《選舉法》所定限制而展示的競選宣傳物品所引致的開支;
      • 依法在社會傳播媒介使用廣播時間或空間所引致的開支;
      • 購買或租借用作競選宣傳的車輛所引致的開支;
      • 在競選活動期間用以識別提供服務的服務人員、助理及人員所使用的服裝引致的開支;
      • 因參與選舉作出法律諮詢所引致的開支;
      • 因核數師發出選舉帳目法定證明的服務所引致的開支;
      • 為宣傳候選人而組織的慈善活動所引致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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